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财政补贴城市公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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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财政补贴城市公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财政补贴城市公交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阳县财政补贴城市公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的公交客运企业。

第三条  根据城市公交公共产品的特点,按保基本、惠民生、促绩效的原则实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

第四条  补贴范围

(一)投入性补贴:对新开线路等车辆购置及原线路等车辆更新,设备和基础设施投入给予补贴。

(二)线路经营性亏损补贴:

1、实行低票价制度、经营冷僻线路等客观原因形成的亏损。

2、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给予老年人(含65周岁,计算到月)、现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退役军人、残疾军人、伤残警察、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等特定对象免费乘车及中、小学生优惠等政策性优惠形成的亏损

3、对公交企业承担县政府指令性任务如社会公共安全、应急抢险救灾、公益性运输任务等形成的亏损;

4、经县政府批准,法定节假日及免费乘车日免费乘车形成的亏损。

第五条  补贴依据与标准

(一)投入性补贴:

1、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安排的首末站、换乘中心、场站、公交站台等设施建设,按照决算审计价给予全额补贴。

2、经县政府批准:对城市公交因线路加密、新开线路的车辆购置或对原线路老旧车辆进行更新,购置的新能源纯电动车,县财政按采购中标成交价的50%先行支付补贴资金,剩余的50%以后按车辆折旧年限(分8年)逐年补贴;对城际公交新增或更新购置的车辆,县财政按采购中标成交价的40%给予补贴。

3、城市公交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过程中,经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安装信息化管理设备、IC卡工本费、安全行车保障设备等给予全额补贴。

公交企业为更好方便群众出行,采取延时、加班等措施,在司乘人员形象、驾驶员身体及身心健康检查、生产生活及队伍建设等方面投入。经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额补助。

(二)线路经营性亏损补贴。财政补贴资金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挂钩,每年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审计,按每条线路标准运营成本与收入测算核定亏损额。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在审计报告基础上,进行复核确定。线路经营性亏损补贴资金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及社会综合评价挂钩,按对应标准给予补贴。

服务质量具体考核指标与标准、评分办法按照《凤阳县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发放调查问卷,邀请相关部门、学校、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市公交进行社会综合评价。

第六条  预算管理

(一)县公交企业应当根据线路运行、车辆购置和设施建设等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补贴预算,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年度预算。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依据,时间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没有编制并核定预算的,不得申请补贴。

(二)县财政部门审定公交企业财政补贴预算后,应将补贴资金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并通过统筹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落实资金。年度内,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足部分跨年度滚动安排。

第七条  补贴资金拨付管理

(一)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提供经交通部门审定的公交线路运营情况报告和服务质量考核报告、采购(工程)合同等资料,其中车辆采购必须符合新型清洁能源车辆及政府采购中招投标相关规定;公交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决算审计等制度规定,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财政补贴计算方式。财政补贴金额=投入性补贴+线路经营性亏损补贴×补贴系数

1、每年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社会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补贴系数。

补贴系数确定办法按照《凤阳县城市公共交通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2、公交设施建设等投入性补贴原则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根据决算审计意见办理清算。车辆购置补贴按照补贴比例和招标采购文件、相关合同据实支付。

(三)线路经营性补贴实行年初预算、按季预拨、年终决算的办法,一般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公交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切实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绩效;公交设备设施建设和车辆购置等投入性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切实落实招投标制度、质量监理制度和决算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监督。

(二)要建立公交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内审制度,定期开展审计监督,及时提供公交设施建设决算、线路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优惠补贴等意见。

(三)县财政、审计、交通部门要严格补贴资金拨付审核,切实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检查。

(四)公交企业应对提供的线路运行情况等基础性数据、相关报表和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五)县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交企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与公交企业管理相适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员工工资福利及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公交企业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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