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科学技术局 天长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长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高新区、各镇街、相关市直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进一步规范天长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长市委 天长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天发〔2023〕15号)和《滁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科〔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天长市科学技术局、天长市财政局研究修订了《天长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长市科学技术局 天长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
天长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长市委 天长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天发〔2023〕15号)精神,天长市设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统称“创新型县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提升创新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级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将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天长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符合补助条件的个人(团队),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精准聚焦、市场导向、规范高效、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通知发布、项目确定、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并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申报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实施企业分层培育,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研发机构、孵化创新载体、促进成果转化、引进大院大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线上免申即享或线下通知申报等方式支持。
(一)对符合免申即享申报条件的部分奖补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发放。
(二)其他项目均采用线下申报等方式。市科技局发布奖补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填写《天长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审核把关,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公示后向市政府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九条 按照谁提供、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
第十条 符合免申即享的项目由市财政局通过涉企平台拨付,其他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和市政府的项目批复据实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三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市科技局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优化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及时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并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科技、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