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塔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2〕19号)及《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8〕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白塔河流域建立县级纵向补偿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强化联防联控、流域共治和保护协作。
(二)工作目标
确保白塔河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二、实施范围
白塔河流域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范围为汊涧镇、石梁镇、新街镇、滁州高新区、郑集镇、千秋街道、广陵街道、永丰镇、万寿镇。
三、补偿依据和考核指标
纵向生态补偿依据以水质自动站月均值和国家每月监测结果通报为准。考核断面为我市境内白塔河干流四个断面,其中古庵、孝庵、宪法公园断面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各断面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月均值作为考核依据;天长化工厂国控断面考核因子以国家每月监测通报结果(除溶解氧外)作为考核依据;如果当月天长化工厂国控断面国家通报结果不达标,则全部4个断面均视同不达标,以国家通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考核监测点位超标的,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酌情将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
四、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污染赔付标准为:每月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单位支付污染赔付金1万元,超过考核目标2个类别以上(包括2个类别)的,责任单位支付污染赔付金3万元。生态补偿金额暂定为:每月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市财政拨付生态补偿金2万元,优于考核目标1个类别以上的市财政拨付生态补偿金3万元。
五、补偿资金的结算与使用
市生态环境分局每季度核算各补偿监测断面的污染赔付和
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责任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按年度通过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各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指导。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财政局强化对白塔河流域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监管资金拨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积极协调出现的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补偿机制内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毗邻责任单位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治,积极解决上游污染下游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考核断面监测点位的设置,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点位设置、水质目标和考核指标,并每月通报监测结果。各单位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各相关镇、街道、滁州高新区年度污染赔付金额确定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污染赔付金额上缴到市财政,同时将支付凭证交至市生态环境分局。
本方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2年。市级相关部门对方案履行情况实施监管,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天政办秘﹝2020﹞76号文即日废止。
附件:白塔河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表
附件
白塔河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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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样断面 |
责任单位及承担比例 |
水质考核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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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庵(左桥河与白塔河交汇处向西50米) |
汊涧镇占100% |
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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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孝庵(银定河与白塔河交汇处向西 100米) |
石梁镇占50% 高新区占30% 汊涧镇占10% 新街镇占10% |
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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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宪法公园 (水文站对岸) |
高新区占50% 千秋街道占20% 永丰镇占20% 石梁镇占5% 郑集镇占5% |
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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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长化工厂 (国控断面) |
广陵街道占25% 千秋街道占25% 高新区占20% 永丰镇占15% 万寿镇占15% |
Ⅲ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