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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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为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地”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努力营造创新愉快、创业愉快、创造愉快的发展环境,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滁州高新区为重点,在全市推行“标准地”改革,实现“拿地即开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2022年起,滁州高新区新增产业用地100%按照“标准地”供地,全市其他区域逐步推行。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区域性统一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并公开发布。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滁州高新区及各属地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出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探索设置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直有关单位)

(三)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标准地”出让流程。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对入驻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项目,将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属地政府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四)明确承诺履约要求。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使用协议。“标准地”使用协议需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外公布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直有关单位)

(五)加强全过程服务引导。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服务体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可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探索建立各项区域评估并联审批机制。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跟踪服务机制。项目正常运营后,探索“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气象局等)

(六)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滁州高新区)

(七)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对部分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实施“标准地”改革。(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天长市“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滁州高新区等地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市“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将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区域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

(二)推动改革协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改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多评合一、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强化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并积极推广我市“标准地”改革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相关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本实施方案中“标准地”主要是指新增工业用地。服务业用地等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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