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
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指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辖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请流程
(一)开展评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并填写《安徽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由乡镇街道汇总后统一向明光市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市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后确定失能等级。
(二)申请补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市民政局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三)审核把关。市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做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
(四)资金发放。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申请对象从申请当月起计算,过往不补。
(五)退出机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和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市民政局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机构管理
(一)规范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二)公开公示。乡镇街道要主动公开公示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三)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收住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制,市级民政部门每半年一次对相关机构开展实地检查,重点核查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对违反规范要求的机构依法依规责令整改或追究责任,确保养老服务公平、规范、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市民政局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老龄工作股要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社会救助股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同时会同老龄工作股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账户、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各乡镇街道、养老机构要做好人员摸排,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乡镇街道、村(居)以及各养老机构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光市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试行)》(民发〔2024〕7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