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明政办〔2024〕6号
关于印发明光市2024—2028年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明光市2024—2028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4日
明光市2024—2028年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科学构建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明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状况,制定明光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一、规划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和“区域限制、方便群众”的总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使零售经营单位布点更加科学合理,夯实烟花爆竹市场安全基础性工作,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市场安全监管,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和意外事故。
二、布点规划
(一)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全市规划烟花爆竹零售店(点)300个(具体见附件)。
(二)布点方式与流通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因素和“安全第一、方便管理”的原则,布点方式与流通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根据“统购分销、统一配送”的原则,全市烟花爆竹由有资质的批发企业统一组织货源,统一配送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点。
2.统一布设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前期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自动作废。有意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经营户,全部重新申请,符合布点规划和安全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并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条件
1.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专柜或专店销售。专店统一标志,专人销售,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经营店(点)的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存放限量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6.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7.零售经营者应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8.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零售场所内严禁动用明火。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方案》的控制数量,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零售经营户的布点规划组织工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零售店(点)的安全检查旺季每个月不少于3次,并认真督促和指导各经营户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对不符合布点规划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予以许可。
(三)市应急管理局要结合重点时段的实际情况,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等环节的管理,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亮证经营,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要严厉打击烟花爆竹无证经营、从非法渠道购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文明燃放,并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形成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规划布点控制
附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规划布点控制
|
序号 |
乡镇名称 |
2024—2028年 规划布点数 |
备 注 |
|
1 |
明光街道 |
10 |
禁放区域以外 |
|
2 |
明西街道 |
10 |
禁放区域以外 |
|
3 |
明南街道 |
15 |
限放区域 |
|
4 |
明东街道 |
10 |
禁放区域以外 |
|
5 |
张八岭镇 |
20 |
限放区域 |
|
6 |
三界镇 |
15 |
限放区域 |
|
7 |
管店镇 |
20 |
限放区域 |
|
8 |
自来桥镇 |
20 |
限放区域 |
|
9 |
涧溪镇 |
30 |
限放区域 |
|
10 |
石坝镇 |
20 |
限放区域 |
|
11 |
苏巷镇 |
15 |
限放区域 |
|
12 |
桥头镇 |
15 |
限放区域 |
|
13 |
女山湖镇 |
20 |
限放区域 |
|
14 |
古沛镇 |
20 |
限放区域 |
|
15 |
潘村镇 |
30 |
限放区域 |
|
16 |
柳巷镇 |
20 |
限放区域 |
|
17 |
泊岗乡 |
10 |
限放区域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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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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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