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光市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明光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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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数据的统一管理,推进数据的统筹统监、共建共享,避免重复生产数据和产生信息孤岛,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发办〔201817号)、《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数据管理与服务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明光市财政经费开展的规划类、调查类、数据生产类、信息化系统建设、其他工程类建设等项目立项时数字化建设内容的合理性审查和结项前数据提交的规范性及完整性审查,以及明光市各级各类数据的汇交、存储、聚合和共享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数据是指利用财政经费或自有经费建设的各级各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规划类项目数据,指各级各类规划项目在实施项目时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包括原始基础数据、重要阶段性成果数据、重要佐证数据、规划成果数据和规划成果应用数据等。

(二)调查类项目数据,指排查、确权、普查等各级各类调查项目在实施项目时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包括原始基础数据、重要佐证数据、调查成果数据等。

(三)数据生产类数据,指为了保障明光市各项建设,利用财政资金或自有资金生产的基础测绘数据、山水林田湖草沙数据、生态环境数据、城市CIM数据、基础网格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基础监测数据等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性数据。

(四)信息化系统建设数据,是指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管理与服务的资源系统,包括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其他专题系统等相关系统,所收集的原始基础数据、系统应用重要过程和应用结果数据等。

(五)其他工程类建设数据,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农田改造工程、人居环境工程、救灾减灾工程、应急保障工程等工程类建设,其建设规划设计数据、重要节点监理数据、竣工系列图件数据等数据。

(六)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数据。

第四条  由市财政投资的数据生产与服务保障预算实行总额包干制,由市级统筹分配、专款专用;各单位向上争取的数据生产与服务保障专项资金可自行管理使用。

第五条  在执行本办法中,涉及到各类数据的汇交、存储、聚合与服务等具体操作时,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明光市数据汇交管理暂行细则》《明光市数据资源存储组织暂行细则》《明光市数据聚合管理暂行细则》和《明光市数据资源按需服务暂行细则》等相应的暂行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是数据管理的牵头管理单位,承建项目的单位为数据责任单位。

第七条  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立项审查职责。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收到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时,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以联合评审、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通过初审的数据资源内容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中数据资源建设的必要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概算合理性、需求精准性、数据安全性等。评审组通过现场答辩和讨论给出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结果。

第八条  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项审查职责。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收到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结项申请时,负责按照立项约定和本办法规定,对其提交的验收材料中数据完整性、数据有效性、数据可用性、数据汇交过程规范性等进行评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结果。

第九条  项目承建单位在项目立项申请阶段需主动提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方案,需要对项目实施需求及实施过程与竣工时产生的数据清单、数据内容、数据类型、数据格式、数据传输载体、汇交形式给出明确设计,并给出新生产数据与明光市现有数据的关系说明文档。明光市现有数据如果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重复生产服务,包括隐入其他工程环节的生产,项目形成的必要汇交数据一律无条件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汇交。

第十条  项目承建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按照《明光市数据汇交管理暂行细则》完整完成数据汇交任务,同时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项目结项的数据汇交清单、汇交格式、汇交媒介等资料。数据实际汇交过程中,如果出现汇交数据的数据清单、数据内容、数据类型、数据格式、数据传输载体、汇交形式等与项目立项时不一致情况,需要事先提交变更申请,经过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建单位需要完整了解和掌握本办法规定的数据汇交、存储、聚合和按需服务等过程中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文档及数据模板,能够完整、规范、精准提交申请,才能保证快速获得精准数据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规划类项目立项需要提交的数据审查资料分别为:(1)需要使用哪些基础数据,包括数据区域、内容、类型、使用时长、使用方式、保密措施等;(2)必须新生产的基础数据,包括数据区域、内容、类型、生产方式、生产必要性说明、预算费用等;(3)重要阶段性成果数据、重要佐证数据、规划成果数据等内容的数据清单、内容、类型、格式、汇交方式、共享保密说明等;(4)规划成果应用数据,说明规划成果应用方式、应用过程中数据汇交方式、汇交负责人或联络人信息等。

第十三条  调查类项目立项需要提交的数据审查资料分别为:(1)需要使用哪些基础数据,包括数据区域、内容、类型、使用时长、使用方式、保密措施等;(2)必须新生产的基础数据,包括数据区域、内容、类型、生产方式、生产必要性说明、预算费用等;(3)重要阶段性成果数据、重要佐证数据、调查成果数据等内容的数据清单、内容、类型、格式、汇交方式、共享保密说明等;(4)数据更新计划(可选),说明为保障数据现势性,拟进行的数据更新计划、更新经费保障、更新数据汇交方式、更新数据汇交负责人或联络人信息等。

第十四条  数据生产类项目立项需要提交的数据审查资料分别为:(1)数据生产技术方案,包括必要性说明、数据区范围、内容、类型、生产方式、保密措施、预算经费等;(2)数据生产需要现有哪些数据支持(可选),包括数据区域、内容、类型、使用方式说明等;(3)拟完成的生产数据的数据清单、内容、类型、格式、汇交方式、共享保密说明等;(4)数据更新计划(可选),拟进行的数据更新计划、更新经费保障、更新数据汇交方式、更新数据汇交负责人或联络人信息等。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类项目立项需要提交的数据审查资料分别为:(1)完整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包括专家论证资料、经费保障资料等;(2)系统需要使用哪些现有数据,包括数据区域、内容、类型、使用时长、使用方式、保密措施等;(3)必须新生产的哪些数据,包括数据区域、内容、类型、生产方式、生产必要性说明、预算费用等;(4)系统原始数据、必要阶段性数据、系统结果数据与信息的共享方式及共享方式可行性说明;(5)数据更新计划(可选),拟进行的数据更新计划、更新经费保障、更新数据汇交方式、更新数据汇交负责人或联络人信息等。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需要提交的数据审查资料分别为:(1)工程已经立项的相关文档;(2)工程实施需要使用哪些现有数据,包括数据区域、内容、类型、使用时长、使用方式、保密措施等;(3)工程实施过程中将产生的哪些新数据,包括数据区域、内容、类型等;(4)数据更新计划(可选),拟进行的数据更新计划、更新经费保障、更新数据汇交方式、更新数据汇交负责人或联络人信息等。

第十七条  其他涉及数据汇交的项目立项需要提交的数据审查资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设定,必要时也可与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联合会议商定。

第十八条  申请流程。准备好上述材料后,项目承建单位以书面方式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立项申请。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建单位反馈审查结果。

第四章 汇交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建单位在竣工验收前,需要依据项目立项时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通过的项目立项数据数据汇交清单、汇交格式、汇交媒介等约定,完成所有必须汇交数据的完整、规范汇交。对所有汇交数据检查无误后,以书面方式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前数据汇交审查申请。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建单位反馈审查结果。数据汇交审查没有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拨付相关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汇交的数据清单、数据格式、数据汇交模式等变更情况,项目承建单位需提前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数据变更的相关说明文档,提请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数据清单、数据格式和汇交模式完成新数据汇交。

第二十一条  数据汇交的具体操作,严格按照《明光市数据汇交管理暂行细则》执行。

第五章 数据存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建单位在执行数据汇交之前,应编制数据资源目录,依据立项申请中确定的数据汇交方案,由数据汇交负责人将数据上传至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指定的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并确定数据保密级别和共享类型,对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项目承建单位在完成汇交后原则上应删除本单位全部汇交数据,如确需保留相关数据,则需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保留申请,获批准后按照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保留数据。

第二十三条  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与管护,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数据安全监管工作,建立数据安全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十四条  数据存储的具体操作,按照《明光市数据资源存储组织暂行细则》执行。

第六章 数据聚合

第二十五条  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技术团队,依据汇交数据的时间、空间、内容、综合尺度等信息,对数据进行时空归位、属性关联、综合尺度匹配等数据聚合处理,形成以时间、空间、综合尺度为维度的数字孪生一体库,实现一张图数据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数据聚合的具体操作,按照《明光市数据聚合管理暂行细则》执行。

第七章 按需服务

第二十七条  数据使用或信息服务需求部门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使用数据资源的需求申请,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协同数据提供部门分别对申请进行审查,全部批准后,由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通过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时提供数据使用或信息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按需服务的具体操作,按照《明光市数据资源按需服务暂行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明光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管理,强化信息系统跨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明光市数字孪生平台建设,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应用信息系统管理与服务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利用明光市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建设的各类应用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内容的合理性审查和结项验收前应用系统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可用性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或自有资金建设的支撑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提升治理效能、提供公共服务的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和业务应用系统、管理平台及其他需要纳入统筹监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由明光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预算实行总额包干制,由明光市财政局和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共同审核,经费统筹分配、专款专用;各单位向上争取的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可自行管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是上述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牵头管理单位,承担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立项审查职责。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后,本级项目需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以联合评审、专家论证等方式对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相关立项工作。对上级同意项目无需审查,进行备案管理即可。

第七条  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项审查职责。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化项目结项申请时,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以联合评审、专家论证等方式对提交的项目结项申请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验收前,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审查申请,经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查同意和备案后方可开展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主体需求变动,项目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需要事先联名提交需求变更申请,经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查同意和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立项申请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新建、续建信息化项目时,需编制完整的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依据、资金使用概算及来源、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实施计划等。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新建信息系统对已有和新生产数据的使用说明,新建信息化项目与现有信息化项目的联系与区别的说明,新建信息化项目与已有信息化项目的兼容性问题说明,新建信息化项目的包容性情况说明,新建系统阶段性数据汇交说明,部门间信息化项目兼容性与系统部署验收标准及经费支付额度说明等。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概算合理性、需求精准性、系统兼容及包容设计的合理性等。

第十二条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以书面方式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请立项申请。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明光市已有信息化系统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新建信息系统平台原则上部署在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指定的服务器或云平台。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报告,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建设任务,支付费用前需要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数据汇交和系统建设进展的书面说明与审核申请,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审核未通过项目,不得支付相关经费,项目承建单位需按照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核申请。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在建成并试运行后半年内,项目承建单位按照项目立项时报备的材料,向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汇交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及使用中产生的各类数据,并说明试运行效果、新建系统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数据共享等情况,同时书面提交项目结项审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给出审核结论;专家审查通过后项目承建单位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没有通过审核的项目,项目承建单位需按照专家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明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814日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明光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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