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
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为加快推 进老年助餐服务,依据《安徽省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滁州 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滁政 办〔2021〕16号)《明光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年)》(明政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明光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则
通过适当的资金支持,推进“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 桌+送餐上门服务”等助餐服务模式的发展,逐步构建覆盖城乡、 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实现 老年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实施老年助餐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
一是坚持公益定位。优先保障失能、空巢、留守、高龄、低 收入等老年人,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
二是注重社会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助餐 服务设施,参与助餐服务,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
三是确保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 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提升服务质量。开发老年餐菜单和老年营养食谱,提供
符合老年人饮食习惯和营养需求的餐品。
二 、补贴类型
分为老年人助餐补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助餐服务机 构运营补贴。
三、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老年人助餐补贴
1. 补贴对象。对在明光市常住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 需求的老年人,在政府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老年人(不含 养老机构全托老人)给予助餐补贴。
2. 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区分“三类、 五档”给予差异化补贴,具体如下:
A 类:对低收入老年人(以明光市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 中数据为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5元的 标准给予助餐补贴。
B 类: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重度残疾)、独居(空 巢、留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二等功(含服军役期间获二 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特殊贡献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 3元的标准给予助餐补贴。
C 类:对其他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1-3元的标准给予助餐 补贴。其中: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分 别按照每人每天1元、2元、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 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提 出申请,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后,市民政局根据老人类别进行
审定,并负责助餐补贴的发放。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只对老人 本人午餐进行补贴,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老人在就餐时,由助 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并做 好登记、统计,按季度与市民政局据实结算。
(二)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 补贴对象。经市民政局审定同意,对由社会力量新建(改 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一次性 建设补贴。由政府新建或改扩建的助餐服务设施不享受建设补贴,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2. 补贴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老年食堂:对新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300-500平 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个老年食堂5万、10万、 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助标 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老年助餐点:对新建老年助餐点按照每个助餐点2万元的标 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助标准的60%执行。 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3. 补贴发放。 建成并与市民政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在正 常运营一年以后,向市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经评估合格后, 于2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已享受过类似补 贴的服务机构不能重复享受。
(三)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 补贴对象。 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助餐 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 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老年餐桌等。
2. 补贴标准。 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给 予运营补贴。对年就餐10000人次及以上、5000-9999人次、 2000-4999人次的,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 运营补贴。
3. 补贴发放。 市民政局于次年1月份根据助餐服务机构上 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次确定补贴标准,于3月底前按标准完成发放。 对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但未满1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和 人次折算发放;对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不含)的,下一年度进 行折算和补发。
四、其它事项
(一)助餐服务机构要加强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发放 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滁州市级老年助餐服务系统功能上线后, 我市将依据实际,做好对接衔接,各助餐服务机构应接入系统, 主动接受监管,并作为补助发放依据;对接入系统确有困难的, 要据实做好登记,民政部门应做好监督和审核,统计结果作为补 助发放依据。
(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对采取弄虚作 假、虚报冒领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 定如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三)经费支出。本方案涉及的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四)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