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州政〔2023〕11号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
颍州区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阜阳市颍州区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的合理运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粮联规〔202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补贴,是指区级储备粮在储存、轮换期间所发生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轮出轮入费用及轮换可能发生的价差亏损补贴。区级储备粮补贴由区财政纳入当年预算。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补贴安全、高效运用。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补贴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由区政府从当年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补贴标准
第八条 保管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每年每吨94元。
第九条 贷款利息补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补贴。
第十条 轮出轮入费用补贴按照储备粮当年实际轮换数量,定额包干,入库费用40元/吨,出库费用20元/吨。
第十一条 轮换和动用差价亏损据实拨补,价差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食的损耗处置,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统一计入轮换价差。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补贴的拨补和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食补贴资金实行报账制。承担区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单位,负责资金的使用和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管理,承担储备粮承储任务的单位,每年年初向区财政局报送费用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补贴使用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补贴的使用和结算,采取专管员制度,承担专储任务的单位要确定一名报账员,专门负责与财政局专人办理费用结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2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颍州区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阜州政〔202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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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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