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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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州政〔2023〕12号

 

 

 

阜阳市颍州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储备,包括区级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区级政府储备,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粮食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政府储备。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区级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政府储备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政府储备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区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属地政府负责协助做好区级政府储备。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区级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区级政府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区级政府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政府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政府储备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政府储备。

区级政府储备储存地的属地政府对破坏区级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查处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政府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级或者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级政府储备的计划

第十条 区级政府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区级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区级政府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级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组织辖区承储企业实施区级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 区级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25%至40%,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50%左右。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根据区级政府储备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区级政府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征得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后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区级政府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年度轮换计划内,具体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区级政府储备的轮换。区级政府储备中成品粮油轮换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均衡轮换原则制定。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将区级政府储备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三章 区级政府储备的储存

第十四条  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并征求市农发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区级政府储备的任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区级政府储备的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政府储备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地方政府储备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区级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将区级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区级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区级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区级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区级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区级政府储备;

(九)擅自串换区级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区级政府储备储存地点;

(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政府储备陈化、霉变;

(十一)经营区级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

(十二)其他违反区级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政府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区级政府储备承储企业所在属地政府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区级政府储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政府储备的轮换。

区级政府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区级政府储备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并征求市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条 区级政府储备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轮换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区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二条 区级政府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级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核定。区级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政府储备入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区级政府储备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并征求市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级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抄送区财政局及市农发行。

第四章  区级政府储备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政府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政府储备:

(一)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政府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政府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对区级政府储备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政府储备动用命令。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价差亏损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负责弥补。

第五章 区级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级政府储备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政府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区级政府储备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级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政府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对区级政府储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区级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财政局、市农发行通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企业储备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七条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24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颍州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阜州政〔202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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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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