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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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颍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18      

 

 

颍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   

 

第一条  为推动数字颍泉建设,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阜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阜数〔2023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自筹资金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实行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绩效考核全过程统一管理。

(二)坚持集约节约。项目应符合全省构建政务信息化新范式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及阜阳子节点(以下简称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节约建设。

(三)坚持业务协同。各地各部门应在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框架下,进行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不得建设独立分散的系统。跨部门、跨层级建设的项目,应加强对接沟通,实现系统间互联、业务协同。

(四)坚持共建共享。项目应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进行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不得新建非涉密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应有序并入电子政务外网。可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再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按照全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由区公安分局与区数据资源局对项目建设的需求申报、方案拟定、内容变更、项目验收等环节双把关

(五)坚持安全可靠。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相关内容,定期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全区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全区项目审核审查、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建立联审、绩效评价、上下联动机制。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区公安分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的统筹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督评估。

区档案局负责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区委机要局、区保密局分别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和项目涉密等级确定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统筹组织本部门的项目规划计划、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运行维护、安全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统筹管理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台账、数据资源、云资源、网络资源等。

第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区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验收把关等。

 

第二章  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区数据资源局每年征集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初审后,纳入项目(场景)报审库。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镇办(园区)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纳入区级统筹,不得独立建设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九条  严格执行年度项目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或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且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严格按程序增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区数据资源局使用统一的项目管理系统,对项目规划计划、申报、审批、建设、验收、评估等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通过统一的项目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数据资源局申报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区级项目建设审批主要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统一的项目管理系统向区数据资源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1.新建、升级类项目

1)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批;

2)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3)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

2.运维类项目直接编制项目运维方案报批。

(二)组织初审。区数据资源局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初审小组,对项目是否在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建设、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部门联审。区数据资源局可根据实际需要,会同项目关联的其他部门进行项目会商并提出会商意见。

(四)第三方机构评估。区数据资源局对部分重点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后,不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完善方案,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向区数据资源局提请组织专家评审。

(五)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会议形式组织,以集体方式研究、质询、讨论项目。评审会上专家对项目必要性、建设内容、技术路线、网络和数据安全、项目进度、投资概算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立项审批。专家评审通过后,区数据资源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立项。

项目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单位修改方案的时间)。

第十四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由项目建设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开展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各部门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推进与已有项目的整合衔接。可以由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区级不再重复建设。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提交区数据资源局。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市、区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项目,应坚持一体化建设原则,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区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由相应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审核意见明确的概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挂网招标前,招标需求和预算须经区数据资源局审核确认,区数据资源局审核确认后出具审核确认凭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采购文件、合同扫描件报区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并定期向区数据资源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合同条款设置管理。合同应包括项目质量、实施周期、知识产权归属、安全保护责任、履约验收标准、资金支付方式和资金核减机制等内容,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对供应商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和责任、技术兼容性要求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同步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数据泄露,保障系统安全。

(二)明确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项目政务信息系统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之间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的责任和义务。

(三)明确供应商配合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和评测、项目审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责任和义务,如实、完整提供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和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四)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十四条  投资规模未超出立项批复的投资概算,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并将调整说明报区数据资源局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数据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区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向区数据资源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

区数据资源局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材料等报区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相关要求已规范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完成数据资源的归集与共享,相关数据完整归集到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不予共享的数据,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依据)。

(二)按要求需要进行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等评估的,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前须进行相关测评(评估),通过后才能验收。

(三)项目建设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未满足以上条件的不安排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及省、市和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由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测评机构检测评估后,并经区保密局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验收意见、评测报告等向区财政局申请支付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批复情况定期反馈区数据资源局。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区数据资源局和区财政局。区数据资源局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项目数据资产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数据资源局对项目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区地方标准设计生产数据,并按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免费运维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改建、扩建、升级。

项目运行维护应与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加强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区数据资源局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纳入项目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

(五)未按要求迁入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定期统筹开展分散、独立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工作,推进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及时停用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僵尸系统。系统停用前应做好数据的评估工作,向区数据资源局报备后,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对相应的云资源、网络资源进行清理、降配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区数据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综合效益、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区数据资源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的审计,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区财政局和区数据资源局加强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验收等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第四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经区数据资源局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教育、健康医疗、政法、工程建设、国有企业等非政务信息化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参照《阜阳市非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颍泉区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泉政办秘〔2018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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