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泉区市政设施移交接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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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颍泉区市政设施移交接管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4日       

  

  

颍泉区市政设施移交接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颍泉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确保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保障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使其更好地为颍泉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例》、《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参照《阜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管理办法》、《阜阳市排水(污水)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政设施是指颍泉建成区内建设单位组织建成后需移交给接管单位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颍泉建成区内由区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特许经营项目除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建成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接收管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工程

二)各项工程建设资料齐全

三)主体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功能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竣工验收报告。

  移交接管程序

(一)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市政设施按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1、建设单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移交公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核符合接管条件同意后,通知接管单位办理接管手续。

2、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条要求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相关资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派专人对接;

3、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接管单位对市政设施实体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内容按本办法第条要求进行。

4、针对移交验收时发现市政设施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质量问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次性函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5、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复验和办理项目移交。接管日期从整改完成验收合格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新建市政设施按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1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在竣工验收前,提前介入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移交接管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函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工程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2、工程预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移交市政设施实体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内容按本办法第条要求进行。针对不满足移交条件的质量、使用功能缺失等问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次性函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上述所有问题整改完毕,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复验,并签字确认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移交公函,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核后,对符合接管条件的予以办理接管手续。

4、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移交验收应提前函告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参加,同时按本办法第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接管日期从整改完成验收合格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市政设施移交所需提供资料

(一)道路、桥涵、雨水管道移交所需提供资料:

1、颍泉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道路、桥涵、雨水管道);

2、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建设单位提供说明

3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质量验收综合表

4、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5、施工合同书

6、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及项目前期资料

7、设计图纸、竣工图纸

8、设计变更或甩项的批复

9、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属于雨水管渠工程的,应当提交管渠内部全程CCTVQV录像;

11、市政设施相关数据信息表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道路照明移交所需提供资料:

1颍泉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路灯)

2、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建设单位提供说明;

3、施工承包单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

4、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5、施工合同书(分包合同,如有);

6、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及项目前期资料;

7、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8、设计变更或甩项的批复;

9、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光源电器产品合格证(LED产品需提供国检报告);

11、灯杆、灯具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生产单位设计大样图纸;

12、坑基、沟槽开挖验收记录;

13、钢筋混凝土灯座验收记录;

14、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5、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6、电缆、电线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17、变压器、配电柜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18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19道路照明变压器竣工验收合格资料

20用电过户变更资料;

2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排水(污水)管道移交所需提供资料:

1、颍泉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排水(污水));

2、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建设单位提供说明

3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质量验收综合表

4、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5、施工合同书

6、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及项目前期资料

7、设计图纸、竣工图纸

8、设计变更或甩项的批复

9、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属于污水管渠工程的,应当提交管渠内部全程CCTVQV录像;

11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12市政设施相关数据信息表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政设施实体现场查验

(一)道路移交验收应对以下功能缺失和质量缺陷进行查验:

1、沥青路面:线裂、网裂、龟裂拥包、车辙、翻浆剥落、坑槽、沉陷、啃边、松散路况差、唧浆等。

2、水泥混凝土路面:线裂、板角断裂、边角裂缝、交叉裂缝和破碎板边角剥落坑洞、表面裂纹、露骨、层状剥落;错台、拱胀、路况差、唧浆、沉陷等。

3、人行道(侧石):面砖松动或变形、残缺;沉陷、拱起侧石歪斜、缺失等。

4、路基:翻浆、塌陷、坑洞、滑移等。

5、附属设施:分隔带、隔离墩、车止石等的完好情况。

6、交通设施:护栏及附属设施(警示桩、地桩、调头标志)

必要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道路进行取芯等检测。

(二)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移交验收应对以下功能缺失和质量缺陷进行查验:

1、管道是否塌陷;

2、雨水检查井盖、雨水口箅子是否缺失变形、破损或被埋没;

3、井盖和井框之间是否突出、凹陷、跳动或有噪音;

4、出水口是否被土方、垃圾埋没,是否堵塞;

5、井底是否存在积泥、垃圾、杂物;

6、是否设置有阻水墙、阻水沙袋;

7、是否存在雨污混接等。

雨水管道内水位较高无法进行查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分段降低水位后报接管单位查验。

(三)桥梁(涵洞)移交验收应对以下功能缺失和质量缺陷进行查验:

1、桥面铺装是否存在裂缝、坑槽、拥包,车辙,积水

2、伸缩装置是否存在连接松动、异常变形,破损、脱落、漏水、杂物阻塞等,是否造成明显跳车

3排水设施是否存在泄水孔堵塞,排水设施缺损等

4人行道铺装是否存在裂缝、松动或变形、残缺等;

5、栏杆、防撞护栏破损、缺失、露筋、锈蚀、断裂、松动等;

6、上部结构、下部结构是否存在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等;

7、挡土墙、护坡是否存在开裂、破损、塌陷、倾斜等。必要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桥梁进行检测。

(四)道路照明移交验收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现场查验:

1隐蔽工程:预埋件尺寸、基础接地、管线埋设深度、路灯基础埋深、钢筋混凝土强度、电缆井等。

2灯杆灯具:灯杆高度厚度、灯臂灯叉壁厚、光源电器质量、焊接工艺、镀锌喷漆、路灯灯门、固件等。

3电线电缆:灯杆内引线、路灯电缆等。

4配电设施:变压器、配电箱柜及基础、安全围栏、安全标识、路灯监控终端、接地极等。

必要时电线电缆及LED灯具应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样进行检测。

五)排水(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移交验收应对以下功能缺失和质量缺陷进行查验:

1、管道是否塌陷、错位;

2水检查井盖是否缺失变形、破损或被埋没

3、井盖和井框之间是否突出、凹陷、跳动或有噪音

4管道内是否堵塞

5、井底是否存在积泥、垃圾、杂物

6、是否设置有阻水墙、阻水沙袋、气囊等封堵物;

7、是否存在雨污混接等。

污水管道内水位较高无法进行查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分段降低水位后报接管单位查验。

  接收管理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工作完成后由交接双方分别在《颍泉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盖章。

接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颍泉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的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完成后,即由接管单位负责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办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手续,竣工资料直接移交至设施接管单位。

第十条  移交完成后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当年的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安徽省和阜阳市相关定额费用标准测算,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移交工作完成后由接管单位向区政府专题报告,并在下一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  市政工程设施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接管单位。新建市政设施工程保修期按合同执行。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政工程现场复查。

现场实体复查合格的,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在《质保期满查验单》上签字签章。现场实体复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合格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实体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保期满查验手续。

第十  在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缺陷(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在接到接管单位的通知后,必须在约定时间内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如不能及时进行维修,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责任单位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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