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泉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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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颍泉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颍泉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颍泉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政务数据统一管理,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阜阳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视频、音频等各类数据,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区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办法所称数据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即市数据共享平台以及市级下延至区级政务数据上报平台、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网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内各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数据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上级机关派驻本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本政务数据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务数据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数据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高效便。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以下简称数据使用方)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数据提供方)应及时响应,完整、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原则上不得拒绝数据使用方提出的共享申请。数据使用方应加强基于政务数据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降低办事门槛,提高服务水平。

(三)规范共享,保障安全。各政务部门和数据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应依据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加强政务数据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职责分工】数据资源管理局是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全政务数据的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和利用等工作。

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采集、核准、更新、共享以及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维护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数据

第六条【工作经费】 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费用,由财政列入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不得审批建设,不得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七条【建设主体】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依托市数据共享平台,配合构建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建立区级专题库,实现政务数据集中汇聚和统一管理。

    第八条【平台定位】市数据共享平台是全区政务数据共享的唯一通道。区内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共享需求,须依托市数据共享平台,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获取各政务部门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有的其他数据共享渠道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并逐步纳入市数据共享平台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依托市数据共享平台收集全区各政务部门数据,提供归集清洗、共享开放和分析利用。

第九条【标准规范】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按照市级制定的相关政务数据共享技术规范协调各政务部门做好部门自建信息系统与市数据共享平台对接,确保提供的政务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三章 数据目录和归集

 

第十条【数据目录】政务数据目录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政务数据的基本要素(包括数据名称、数据内容、数据格式、责任单位、共享和开放属性、更新频率等)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基础和依据。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

各政务部门应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归集、编目、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如政务数据的要素内容发生变化,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数据目录进行更新。

各政务部门应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共享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

数据使用方开展政务数据采集应按照部门法定职责,并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部门的共享数据,避免数据无序采集、多头采集,减少重复采集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数据冗余。

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数据】各政务部门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规划有关政务数据的编目、归集和整合,优先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已经归集数据

信息化项目应在最终验收前完成本项目政务数据编目工作,并将数据通过前置机、数据接口、数据仓等方式归集到数据共享平台。项目正式上线后,相关政务数据须接受实时在线监管。

 

第四章 共享流程

 

第十二条【共享类型】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仅能够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三条【目录共享属性】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中逐一注明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范围等。

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的基础数据项,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将政务数据列为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明确相关依据和共享条件,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将政务数据列为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四条【共享方式】各政务部门可根据政务数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以下共享方式:

    (一)通过授权账号登录数据共享平台,在查询界面获取核验结果的核验模式。

)通过调用查询服务接口,获取或者引用查询对象相关数据的查询模式。

)获取批量数据的批量使用模式。

第十五条【申请和获取】各政务部门使用数据共享平台已归集的本级政务数据,须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数据共享申请,说明申请数据项内容、申请依据、应用场景、业务系统情况、使用期限、共享范围、共享方式等,经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使用。

政务部门使用跨层级或者跨区域政务数据,应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数据共享申请,说明申请数据项内容、申请依据、应用场景、业务系统情况、使用期限、共享范围、共享方式等,经数据资源管理局初审,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使用。

申请政务数据在数据共享平台未归集的,由数据使用方提出数据需求,说明申请数据项内容、申请依据、应用场景、业务系统情况、使用期限、共享范围、共享方式等,数据提供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统一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提供所需数据;不同意共享的,数据提供方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对于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以及不符合共享条件的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数据使用方提出核实、比对需求的,数据提供方应当予以配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数据质量】数据共享平台的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提供、谁管理,谁使用、谁反馈”的原则。数据提供方要做好数据采集、核准和归集过程的质量管理,及时维护和更新,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数据使用方对共享的政务数据内容有异议或者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向数据提供方提出核查请求。数据提供方接到政务数据内容核查请求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数据使用方。核查结果与原政务数据记载不一致的,数据使用方应当同时对相关数据进行更正。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数据使用方与数据提供方在数据共享上意见不一致的,可以申请由数据资源管理局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使用原则】 数据使用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授权使用方式、范围和期限,不得改变数据使用方式,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否则将立即终止数据使用权限。因违规使用数据、数据泄露等情况造成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数据安全】数据共享平台数据安全管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政务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数据共享涉及的系统进行安全管理防护,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数据共享交换的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监督考核】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加强对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数据归集、共享申请、数据使用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问题。

数据资源管理局对政务部门数据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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