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临泉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二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且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条 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审批县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应当由国家、省发改委、市发改委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及除交通、水利行业外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牵头编制政府投资计划;负责招标投标领域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牵头制定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我县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工作的日常调度;负责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乡村振兴领域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我县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建设工作的日常调度;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包括审核资金计划、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按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要求督促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县资规局负责项目用地保障服务、规划审批等工作,负责指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负责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县政府明确的相关项目的建设或者代建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审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杆线迁移、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申请审批时,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发改委,同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前款所称申请文件视申报主体不同还应包含以下内容。由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在乡镇(街道)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应包含县级财政部门、行业部门意见。县级统筹实施的项目,应包含县级财政部门意见。涉及用地的项目还应征询县级资规部门初步意见。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对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审批时,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发改委,同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表)文本;
(三)资规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有关土地权属文件;
(四)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承诺表;
(五)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及征地拆迁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申请审批时,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同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第十一条 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审批。
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资规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六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于成熟的储备项目可列入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对项目的要素保障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对于建设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原则上由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实施代建。项目代建实施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按照项目技术性、投资额度等,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代建工程费用在4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含国有公司投资的项目)的建设。
(二)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费用在4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干线、县乡道路及乡村道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建设。
(四)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费用在400万元(含)以下的沟塘治理、污水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河道疏浚、土地复垦、桥涵建设、村室、卫生室建设、绿化植树、乡村振兴、乡村道路、幼儿园、改水改厕、以工代赈等小而散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县统一实施的除外)。
(五)科技含量高、专业技术性强、涉密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县政府同意,指定有关单位牵头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临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进行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全力推动项目建设。
(一)项目移交阶段
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移交给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1.拟移交的项目,应手续齐全,具有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及审图合格证、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土地证明文件及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报告文件等前期手续。
2.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应对拟移交的项目前期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建设单位应根据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意见完善资料。
(二)招标采购阶段
建设单位及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施工、监理、检测及其他第三方咨询服务招标采购,择优委托招标咨询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三)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及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监理、施工、检测及其他相关第三方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办理安全措施备案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手续;负责依据合同严格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县资规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规划核实工作。
2.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
3.县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备案。
(五)工程移交阶段
1.竣工验收合格后,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移交工作,包括工程实体及工程建设资料。
2.建设单位要及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转固定资产相关账务处理。
(六)质保阶段
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单位、乡镇(街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竣工交付项目开展质量回访和质保服务工作,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概算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建设单位新增投资额资金落实情况说明并征求县级财政部门同意。
(四)建设单位出具的概算调整责任认定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等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市对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临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临政〔202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