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临泉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3日
临泉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领域安全事故教训,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24〕15号)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亡人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1.落实行业标准。指导企业按照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标注正常条件下电池安全使用年限。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生产对标、达标产品。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临庐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贯彻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临庐产业园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认证管理。加强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落实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3.落实互认协同。落实国家标准中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工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
4.全面规范行业发展。落实《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7月底前,建立生产企业问题、措施、责任三个清单,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动态公告管理。(县工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5.强化企业质量管控。摸清全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发布抽查情况通告;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工信局配合)
6.加强销售企业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7.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工信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
(三)严厉打击非法改装
8.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全面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查处一批、整治一批、震慑一批,2024年8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
9.规范线上经营。督促电商平台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加强电商平台监管,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配合)
10.深化登记管理。按照《阜阳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阜电动〔2021〕1号)要求,推行过渡期管理。对电动自行车持续深化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牵头)
11.加强路面执法。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反复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县公安局牵头)
12.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
(四)加快设施建设、严查违规停放充电
13.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商业区、车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县资规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住建局配合)
14.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政府民生事项,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按照《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要求,制定建设方案,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并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2024年7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资规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
15.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满足《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消防函〔2024〕41号),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加强架空层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县消防救援局、县住建局牵头)
16.规范充电费用。积极落实省市有关政策,指导督促电力和相关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规范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编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办电服务指南,规范报装流程,指导督促电网企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积极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监督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严禁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县发改委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17.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住建、应急、消防、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予以纠治。(县消防救援局、县住建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配合)
18.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积极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2025年底前完成。(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数据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配合)
(五)有效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9.推动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县商务局牵头,县工信局配合)
20.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落实强制性报废标准;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各地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推动回收企业建立、运用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2025年5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六)加大溯源追责力度
21.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建立应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发现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严肃问责。(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配合)
22.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将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局,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专项整治责任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作为召集人单位,牵头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国资委)、县城市管理局、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数据资源局、县交通局为成员单位。
(二)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作专班要落实“半月会商、每月通报、季度小结、年度考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责任部门要在工作专班的统筹协调下,各负其责,落实好工作责任;特别是牵头部门,要主动上前,拟定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措施,细化责任清单,坚决防止出现“监管空白”,按要求完成好工作任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导。工作专班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通过多督导、多考核、多通报的方式,切实推动整治工作进度。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将纳入日常督导考核和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同时,要注重疏堵结合,积极回应群众关心关切,通过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整治工作中。
2024年8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自即日起,每月1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各涉及单位将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于2024年8月10日前报县工作专班。(联系电话:0558-6166576,邮箱:1309525231@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