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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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属机构

《临泉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6       

 

 

 

临泉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办法适用于临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行为的管理。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四条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五年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未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但房价款尚未付清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

)处于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的;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转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原价格考虑房屋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时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金额)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1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按以上标准缴纳费用后方可上市交易。

购房人也可申请按此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章 交易程序

房屋产权人若需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产权人持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向县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缴纳土地收益价款有关税费

第四章 后续管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后,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享受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住房保障。

第十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的相关规定执行。个人原交纳的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 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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