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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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居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16 号)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政府关于印发《临泉县村镇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6〕27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就加强全县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规划选址工作的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巡查、制止、监督等本辖区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16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建房规划选址工作的监管。坚持选址“三避让”原则,把科学选址、安全选址放在首位。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农房选址进行指导,对因选址不当造成既有农房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处理。
    二、切实加强农房建设施工质量监管
    农村新建住房首先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图集,利用自行设计图纸时应有乡镇、街道或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方可使用,且满足抗震防灾要求;户住房维修加固施工应有切实可行的维修加固方案。建房户新建住房与维修加固应由县住建局、人社局等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和建设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书农村建房户不得将住房建设发包给无证施工队伍或者个人。禁止无资质队伍和无证建筑工匠承揽农村村民住房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农村村民住房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包人或建筑工匠,依法对其承包的农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部责任。

维修加固需要按照《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方案》《安徽省农村危房C级加固修缮技术导则》的要求严格施工。建房户新建住房和维修加固竣工应按照当地的农房竣工质量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切实加强农房建设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巡查队伍和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技术力量薄弱、技术人员缺乏的乡镇,建议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承担农村建房质量安全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组织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建材质量的监管,开展质量专项检查、抽查,坚决查处生产、经销不合格建材的行为,切实防止不合格或劣质建材进入农房建设市场。
    四、切实加强农房建设巡查制度和安全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质量安全巡查、督查、指导制度,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社区)做好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三层以上工程未经开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上报县住建局进行处理。
   认真开展既有老旧危房、危楼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整体局部危险的房屋要坚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开展装修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执行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制度,对不按装修方案实施,擅自拆墙开洞,取梁削柱,破坏或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加大荷载,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制止和查处,杜绝农村住房垮塌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和业主的作用,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辖区内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推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结合“两违”治理,及时排查和消除施工安全隐患。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

  五、切实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积极动员和组织农村精干力量人员参加农村工匠培训工作,培养一批有技术、懂法律的技术人才,在壮大农村农房施工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农村建筑工匠的整体职业素质。住建局已将省住建局厅印发的符合皖北地域特点,布局合理、经济实用、造型新颖、具有地方特色的住房设计方案免费发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宣传,免费向建房村民提供。

   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和建房质量,事关重大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施工和质量安全排查,针对本辖区暴露的安全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压实责任,齐抓共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 ××乡镇农村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

                     

 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8日

附:

××乡镇农村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

甲方:

xx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建房农户)

丙方:

(村镇建筑工匠)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农房建筑质量和施工人身安全,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和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二、丙方必须持有《建筑工匠职业资格证书》,乙方和丙方必须严格按建房审批内容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并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三、乙方和丙方不得以雇工和帮工的形式,让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者参与房屋拆除和建造等工作。

四、施工用脚手架和升降机必须按建筑规范要求设立和操作,涉及人员通行地段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如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严禁一切施工,并做好加固和保护措施。

五、施工用电必须请供电部门专业电工安装接线并做到安全操作,提倡用电三级保护。

六、不准在村庄道路、人行道上堆放建筑材料及挖坑,石灰水池等必须设立防护设施。

七、甲方对乙方和丙方在建房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对乙方和丙方因不听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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