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教育局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太和县中小学校(园)食堂承包经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学校,各中心学校、局直属学校(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太和县中小学校(园)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校(园)抓好贯彻落实。
太和县教育局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太和县中小学校(园)食堂承包经营
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全县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食堂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管理秩序,提升食堂承包企业的服务质量,降低风险隐患,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承包经营条件及范围
第一条 学校食堂经营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食堂原则上应坚持自主经营,不再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鼓励自主经营;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的可采取承包经营,须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承包经营单位。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社会餐饮企业,应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第二章 承包经营原则
第三条 学校应与中标的承包方依法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责、权、利及发生纠纷后的仲裁方式,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食品安全、质量、价格、利润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
第四条 学校要承担管理责任,督促承包方严格在合同范围内依法经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不得超范围经营。承包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五条 建立完善的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坚持承包经营合同(协议)约束原则。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并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列入合同(协议)终止条款。
第六条 承包经营合同(协议)约定的服务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严禁违规转包、拆解分包等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合同(协议)签订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承包经营食堂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应缴入学校指定账户,不得由承包方直接收取。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学校要通过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公示伙食费收费标准。
第三章 承包经营管理
第八条 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动接受学校管理。严格按照许可项目,依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合同(协议)要求从事供餐活动,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
第九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备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结合实际明确岗位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 承包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学校食堂场地布局要求及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各环节的规范操作要求经营食堂,严格执行食堂管理各项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好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确保食源可追溯和食品安全健康。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全面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学校和承包经营企业要在食堂相应位置张贴食品安全科普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材料,倡导按需供餐、按需购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建立带量食谱公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每周公布学生餐营养素供给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学生膳食营养监测。
第十四条 学校和承包经营企业要主动建立餐饮服务质量评议意见受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餐人员的投诉和建议,积极协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食堂经营企业。
教育部门要建立承包经营学校食堂信用评价体系、承包经营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及退出机制,将相关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协议)的承包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企业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 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协议):
1.经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2.经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事件的;
4.学生、家长对学校食堂满意率较低的;
5.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第十八条 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立即暂停食堂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可上岗,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记入档案。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和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要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承包经营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第二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指导、督促学校和承包经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出现如下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学校相关人员和承包经营企业责任。
1.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限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2.检查发现承包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承包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教育部门不得再允许其参与承包学校食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