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教育系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工程点多、面广、 项目分散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一条 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各中心学校根据学校发 展实际需求,在每年4月底前向教育局勤管站提交下一年度 项目建设和采购需求申请报告。
第二条 教育局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后,根据上级下达专 项资金计划,统筹谋划制定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初步实施方 案,提请局党组会研究,经县领导批准后,由教育局向县发 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并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后实施。
第二章 项目招投标
第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制。上级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由 县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供货单位。
第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开进行,全过程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监督, 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项目合同制
第五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招标公示结束后,
严格按照先发中标通知书、后签合同,再组织施工(供货安 装)的程序进行。项目合同发包人信息要与招标公告及中标
通知书信息相同,确保项目责任主体统一,合同经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工程项目监理制
第六条 工程实行监理制。县教育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工程监理单位,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 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监理工作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 师及监理员组成。监理人员配备应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监理 工作方案需报教育局勤管站备查。
第八条 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鉴于教育工程存在点多、面广、项目分散的实 际情况,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
第十条 县教育局勤管站负责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规
划、选址、立项、可研、环评、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办 理、消防报审等前期工作,指导学校做好项目实施阶段的管 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按联系学校分工,实行工 程包保责任制。对所包学校项目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中心学校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 任。项目开工前,中心学校要成立项目建设三人小组。三人 小组由中心学校校长(县直学校、局直学校校长)、项目学 校校长(县直学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分管副校长)及专
职业余监理三人组成,其中:中心学校校长(县直学校、局 直学校校长)为三人小组组长,是工程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 对项目建设管理负领导责任;项目学校校长(县直学校、中 心学校、局直学校分管副校长)为三人小组副组长,是工程 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管;专职 业余监理是工程建设管理具体责任人,工程施工期间,学校 不得安排其它工作任务,具体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隐蔽 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记好业余监理 日 志 。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三人小组对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 和安全负责,要严把施工安全关、材料送检关、工程验收关、 问题整改关,并直接向县教育局负责;施工单位申请拨款时, 必须先经项目学校校长(县直学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分 管副校长)、中心学校校长(县直学校、局直学校校长)签 名盖章确认后,方可到教育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要为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施工环 境,确保“三通一平”(水通、路通、电通,场地平整)。
第六章 工程质量、进度与安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一经发 现立即解除合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图纸规范施工,未经允许不 得擅自改变设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原材料检验,应按规定实行现场见证取样检 测。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
工,确保上工人数。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工程 延期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并在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悬挂施工标牌,明确项目主要管理 人员及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强化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封闭施工现场并设置警戒标志,安全网 按规范搭设,施工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措施要到位,施工人员 及进入工地人员要配戴安全帽,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内的安 全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对工程 施工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对需要整改的问题, 要及时下发监理整改通知单,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要 及时上报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县教育局。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经项目学校、 设计、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方 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项目 学校进行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中 心学校(县直学校、局直学校)申请竣工验收,并向教育局 报 告 。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由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局 直学校)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质监、项目建设三人小组、 教育局等有关责任主体参与,并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有
责可究 。
第八章 工程资金支付与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工程资金支付,首先由施工单位填写《太 和县教育项目资金申请表》,经项目监理单位总监、项目学 校校长、中心校校长、勤管站负责人、教育局分管领导依次 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计财股进一步受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太和县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计财股依据审计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标 确定审计机构作为审计服务单位。工程竣工15日内,施工 单位将有关材料报教育局计财股,按规定程序安排竣工结算 审计 。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和县教育系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太教计〔2021〕108号)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