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政办〔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太和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太和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壳)、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餐厨垃圾的管理实行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收统运的原则。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剩菜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餐饮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易回收、可降解的外卖包装物,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积极回收外卖包装物。
第四条 县政府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相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县城市管理局是本县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推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对收运处置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及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做好预算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发改委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县财政年度收支计划和财力情况,把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运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餐厨垃圾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协助县城市管理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餐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挂钩;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和产生单位的地磅等称重计量设备进行监管;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负责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工作,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养殖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养动物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县商务局加强对餐饮行业协会的管理,督促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餐厨企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宣教、协调配合工作;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养动物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必须取得许可证,餐厨垃圾处理厂要保证环境卫生设施技术可靠,无污染空气、水体、土壤等风险,无塌方、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餐厨垃圾处理厂按照要求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接受和处理太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瞒报、虚报、弄虚作假及套取财政资金,给政府造成损失,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每年应定期向监管部门预测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垃圾产生数量。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尽快向监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平均日产量。
办理餐厨垃圾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提交其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要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禁止将水等物质加入餐厨垃圾中达到增加重量的目的;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要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隔油池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确保其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六)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加装GPS定位、车辆内外监控等装置并接入数字城管系统,实时动态掌握其行车轨迹;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检修等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要提前尽快报告监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品对外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县城市管理局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三)在餐厨垃圾中加水或者其他物质达到增加重量目的的;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需停业、歇业的,要提前半年向监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通过查看资料、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记录。
市场监督、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五条 实行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和联单制度。台账内容包括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联单由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一)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六)餐厨垃圾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县城市管理局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尽快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的管理,按照本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