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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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的通知

太政办〔20245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太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28

 

太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参照《阜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阜政办秘〔202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环卫、燃气、供热、园林绿化工程和水系治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文教体卫、安置房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审查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变更;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审查交通项目变更;县水利局负责牵头审查水利项目变更;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会审。县国投集团、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项目建设单位互相参与变更审查。

第四条  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内容、扩大或减少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变更从初步设计至工程竣工,施工总承包方式项目的变更从招标完成至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设计文件中漏、缺的设计内容;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六)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七)受地理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响,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取消;

(八)根据县政府或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须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期进行调整;

(九)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十)因国家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调整,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工程变更后结算价原则上不突破工程项目概算,变更金额要符合招标采购相关规定。

 

第三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方案,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变更建议应当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向牵头审查单位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会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2.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并盖章;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4.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论证意见。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增加1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专家论证意见;

5.经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6.相关试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7.相关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8.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对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变更事项,按本办法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五)工程施工招标时,应明确暂定量的额度、使用范围和内容,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施工过程中超过5%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变更会审会审批。单项暂定量的累计调整增量不得超过该项暂定量的20%。暂定量在额度范围内的使用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  工程变更由各审查单位共同会审,审查牵头单位负责将项目变更事宜报实施单位分管副县长后,申请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实行AB岗参会制,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灵活安排召开。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必要,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会审和报批程序 

(一)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二)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参建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变更会审纪要。

(三)各会审单位需授权指派业务技术人员负责审查工作(AB岗)。参加会审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在变更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牵头审查单位。会审单位半数及以上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四)牵头审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会审纪要呈报县政府审批。原则上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少于100万元且低于该合同总价5%的,在变更会审纪要下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对于单项变更造价超过100万元(含)或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下述情况不需要履行会审程序,结算时据实调整:

(一)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原则上不作为变更事项上报会审。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征地拆迁无法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建议甩项处理的,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甩项处理,结算时据实扣除。

(二)合同内工程内容因实际情况并经项目建设单位论证确属不需要实施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1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2.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2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3.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3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4.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5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三)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小于10万元(含)且不超过暂定金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不再履行变更会审程序。

第十四条  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变更不予进行会审。但对按照合同约定确属应急抢险范畴且非合同乙方应该自行承担费用实施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先行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同步办理设计变更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变更事项,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会审。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按照本办法履行工程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报告,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按规定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或工程量较大(工程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选择其他施工单位。超过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但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变更部分产生的工程费用与该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有上述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二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变更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牵头审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非县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和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太政〔2016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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