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政秘〔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太和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太和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面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建设进行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及批准的控制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定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其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用地规划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对批准实施的城市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备案,并在竣工图上加盖“太和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验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确保严格执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