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完善《太和县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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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财政局文件

财评2022〕43 

 

关于修订完善《太和县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提高事前绩效评估质量对象的资金额度,根据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太和县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评〔2020〕150 )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完善后的《太和县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和县财政局

2022年3月29日

 

 

 

 

太和县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增强政策和项目科学立项和决策,根据中共太和县委 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全面推进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各乡镇、县直预算部门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等,对新出台或修订调整财政支出政策,新增重大支出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绩效导向、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四)县直部门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财政部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七)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八)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县直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乡镇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拟新出台通过本级资金安排、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部门(单位)和乡镇拟新增上述政策和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现有决策程序开展。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部门(单位)和乡镇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与其他政策和项目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财政投入测算方法是否科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准是否合理,投入方式是否最优,投入成本与预期效益是否匹配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的预期产出和效果是否设置细化、量化的指标,绩效目标与政策和项目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否具备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论证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方案、措施、计划、完成时限等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筹资渠道是否明确和合法合规,筹资规模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或保障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等。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现有决策程序开展。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部门(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及职责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按照“谁提出政策和项目,谁负责评估”的原则。原则上事前绩效评估由拟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部门(单位)开展。特别重大的、涉及多个领域的提请县委县政府协调相关职责部门开展。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各乡镇和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规则;对各乡镇和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法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专家论证、问卷调查、座谈咨询等多种方式。

(一)专家论证。可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问卷调查。可通过互联网、相关媒体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可组织利益相关方、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

(二)比较法,是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进行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事前绩效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按照国家、省、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成立评估组织。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应成立评估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参与。

(三)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现场评估、非现场评估及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三)综合评估。评估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阶段。评估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和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同时文字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应用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在年度预算申报时同步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将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审核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通过且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认为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可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和县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评〔2020〕150 )同时废止。

 

附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附件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模板)

 

政策或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章):                                

主管部门:                                      

评估组/评估机构(章):                        

评估日期: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一、评估对象

(一)政策或项目名称

(二)政策或项目绩效目标

(三)政策或项目资金构成

(四)政策或项目概况

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程序

(二)评估思路

(三)评估方式、方法

三、评估内容和结论

(一)立项必要性

(二)投入经济性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

(四)实施方案事行性

(五)筹资合规性

(六)总体结论

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六、评估人员签名

七、附件材料

(政策或项目相关申报资料、专家评估意见、其他应作为附件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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