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
经2021年4月26日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8日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等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太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道路、桥梁、公园、绿地、市政管线工程及工业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己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工程的用地红线、平面位置、间距以及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等;
(二)建筑单体。单栋建设工程的规划用途、平面位置(超出规定范围且明显对周边产生日照影响的需重新进行日照复核)、面积、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等;
(三)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停车、公共建设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四)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五)临时建(构)筑物是否拆除。分期竣工规划核实项目只在整体项目竣工后,对应该拆除的临时建筑及设施进行查验。临时建筑(构)物包括:售楼部、施工建筑、临时大门通道及施工围墙等;
(六)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证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的;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的;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的;
(四)如存在违法建设的,需经执法部门处理并结案;
(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其他规定要求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本单位盖章确认的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批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表;
(三)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规或总平面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放线、验线报告;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现状平面地形图;
-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技术校核报告》;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查意见》;
- 自然资源和规划竣工核实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程序及时限: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先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规划核实所需的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校核报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查意见》以外的资料。
城乡规划中心负责对图件、资料等初审,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查意见》。
法规监察股负责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办理;
经现场勘查、材料核实,符合规划核实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务服务大厅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核实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建设工程的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方案并公示,分期方案应确保每一期项目都能基本满足居住要求,项目配建幼儿园的须在首期进行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公示的分期规划核实方案予以核实。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技术校核报告》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查意见》应由城乡规划中心出具。放线、验线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工程竣工现状平面地形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校核报告》应当包括:
1.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
2.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及层数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3.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查意见》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校核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
(一)现场勘查为程序核实,所有技术性核实内容以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为准,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勘查包括:应拆除的临时建筑是否拆除;建筑物层数是否与规划相符;建筑立面是否与规划基本相符;建筑是否存在明显改变规划用途的现象;地上、地下停车布局及设施是否完备;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基本配套完成。
第十一条 规划核实面积有关处理办法
(一)实测总容积率不超土地出让合同载明容积率:
1.实测总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且未明显变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不予以处罚。在补缴相关规费后,以实测总面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2.因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超规划许可面积而不超容积率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后补缴规费。以实测总面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二)实测总容积率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载明容积率:
实测面积超容积率部分按《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规定执行,由城关局处理后,以实测总面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三) 地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不符的:
1.地下建筑面积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的,如不侵占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不影响周边规划实施,且用于停车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增加的面积补缴相关规费。以实测面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2.地下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面积建设,在《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规定合理误差范围之外的,函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合理误差
竣工规划核实时,实际建设与经审批的规划方案存在合理差异,放验线合格且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等相关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形的,视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一) 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值:宽度不大于0.5米、长度不大于1米的(超出规定范围且明显对周边产生日照影响的需重新进行日照复核);
(二)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值不大于1. 5米的(超出规定范围且明显对周边产生日照影响的需重新进行日照复核);
(三) 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紫线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值不大于0.10米的;退让用地边界误差不大于0.3米的;
(四)生活性建筑(住宅、酒店,办公、商业等)在不改变建设工程的规划功能,不增加建筑层数,不减少配套公共建设面积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内部平面布局做适当修改、调整的;
(五)因人防、消防、供配电、绿化等专业要求:
1.建设工程增加或减少电梯、楼梯等相关建设的,但仍能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及专业规划要求的;
2.因改变配(变)电房位置、平面尺寸等,导致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改变的,在满足消防、日照、供配电专业要求等条件下,经公示无异议的;
(六)建筑色彩、立面造型发生改变,主题色调、风格未改变,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等影响较小的;
(七)其他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现场规划核实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两人,需对现场进行拍照,并能清楚记录现场全貌和建筑物外立面等状况,照片应不少于两张。
核实完成后,现场照片应统一打印成纸质材料(标准A4纸),并同申请材料一同存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容积率核算问题按《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最后一期核实前建设工程未存在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行为的,超出规划许可面积部分暂不予补缴规费,规划指标在最后一期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在太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规划核实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竣工资料等相关文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测绘单位如有违法提供虚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