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教计〔2021〕108号
太和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和县教育系统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局直属学校(园),县直各学校:
为加强教育系统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经2021年4月12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太和县教育系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2020年6月23日下发的太和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和县教育系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太教计〔2020〕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内容,以此文件为准。
太和县教育局
2021年4月12日
太和县教育系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工程点多、面广、项目分散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一条 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各中心学校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求,在每年的6月底前向教育局计财股提交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申请报告。
第二条 计财股先组织用地审查,再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后,根据上级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县政府常委会研究通过,由教育局向县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并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后实施。
第二章 项目招投标
第三条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上级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由县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 开标、评标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全过程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工程合同制
第五条 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标公示结束后,由县教育局组织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属地中心学校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工程监理制
第六条 工程实行监理制。县教育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教育局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监理工作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组成。监理人员配备应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监理工作方案需报教育局计财股备案。
第八条 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县教育局计财股负责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规划、选址、可研、立项、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按联系学校分工,实行工程包保责任制。对所包学校项目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中心学校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开工前,中心学校要成立项目建设三人小组。三人小组由中心学校校长(县直学校、局直学校校长)、项目学校校长(县直学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分管副校长)及专职业余监理三人组成,其中:中心学校校长(县直学校、局直学校校长)为三人小组组长,是工程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领导责任;项目学校校长(县直学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分管副校长)为三人小组副组长,是工程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专职业余监理是工程建设管理具体责任人,学校不得安排其他工作任务,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记好业余监理日志。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三人小组对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负责,要严把施工安全关、材料送检关、工程验收关、问题整改关,并直接向县教育局负责;施工单位要求拨款时,必须先经项目学校校长(县直学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分管副校长)、中心学校校长(县直学校、局直学校校长)签名盖章确认后,方可到教育局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要为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三通一平”(水通、路通、电通,场地平整)。
第六章 工程质量、进度与安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合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图纸规范施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原材料检验,应按规定实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保上工人数。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基础施工工期控制在一个月,主体施工工期每层控制在一个月。装饰装修工期控制在2个月。
第二十条 主体工程完成时间必须控制在合同工期的三分之二以内,实际工期与合同有效工期相比,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进行处罚。竣工延期按合同约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并在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悬挂施工标牌,明确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封闭施工现场并设置警戒标志,安全网按规范搭设,施工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措施要到位,施工人员及进入工地人员要配戴安全帽,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内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监理整改通知单,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县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经项目学校、设计、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局直学校)申请竣工验收,并向教育局报备。
第二十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由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局直学校)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质监、项目建设三人小组、教育局等有关责任主体参与,并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有责可究。
第八章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太和县教育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凡不按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的,一律不得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七条 计财股依据年度工程量公开招1至3个审计中介机构作为年度审计服务单位。工程竣工15日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材料报教育局计财股,按规定程序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