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南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办秘〔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南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阜南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管理,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方便居民出行,提升居住品质,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3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1〕50号),住建部办公厅第一至七批《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安徽省住建厅等4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安徽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标准DB34 T4249-2022》等有关文件和标准,有序推进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成区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范围且未被鉴定为危房、未设电梯的地上四层(含四层)以上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引导,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协助、因地制宜、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成果共享、稳步推进的原则。成熟一个加装一个,有效提高整个小区、整栋楼的加装率。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阜南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和管理相关工作。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绘制全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地图,拟定具体工作细则和工作审批流程材料,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推进机制。
第五条 县住建局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联合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资规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调整。县财政局负责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阜南金融监管支局等部门负责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和监督。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环境影响进行监督管理。县供电公司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电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供电工作。县发改、工信、公安、司法行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对本辖区既有住宅的状况和居民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政策宣传、组织活动、建设服务、矛盾调处化解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宣传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一户提出书面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
第八条 加装电梯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同意加装电梯并出资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人,加装人可在政府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共同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电梯企业、设计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投资平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等方式,经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可作为实施主体代理或直接承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十条 加装人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县住建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资规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属地乡镇政府等现场勘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拟加装电梯的建筑物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意见。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和电梯建成后期维修养护费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加装人协商分摊;
(二)符合条件的补贴;
(三)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加装人协商分摊的资金,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商业贷款等。县住建局要在老旧小区改造中优先考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并予以倾斜。经批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给予财政补助资金。电梯补助标准为七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助12万元、六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助10万元、五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助8万元、四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助6万元。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等专项资金。保障性住房小区加装电梯除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外,不足部分通过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非税返还解决。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规定,编制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并对专项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加装人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物业管理单位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后,居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应当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有关当事人协商;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
(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四)民事诉讼。
乡镇、司法行政、住建等部门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利害关系人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住宅单元结构安全或者通风、采光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技术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相关意见。未能提供资质机构鉴定评估意见的,不得无理由阻挠电梯加装施工。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后,加装人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审核备案。
县住建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资规、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做日照分析,不需办理立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计划和方案,推动创建引领示范单元、示范片区、示范项目工作。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等原则。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创造条件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城管、资规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畅通工作信息,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绿色化和智能化建设。
第十九条 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政府可予以项目补贴。
第二十条 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备使用集中采购机制。生产企业须落实“厂家终身责任制”,对产品质量跟踪负责,同时在各环节过程做好各项服务工作。鼓励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社会资本方与电梯生产企业合作成立专业电梯运营公司,开展加装电梯总承包业务,积极引导业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全程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后期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其他加装形式的(如租赁使用),依据有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为提高电梯后期维修经费的筹措及安全保障,鼓励购买安全责任险,通过“保险+服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后期维修保障资金。加装电梯后的受委托方如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根据《阜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该单元物业服务费用应有无电梯标准,提升到有电梯标准。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加强基层与部门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大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
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或专门工作机构应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第二十七条 鼓励以政府投资平台企业自持租赁或代建、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灵活的电梯安全责任险种,助力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
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第二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三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责单位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投诉举报制度,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阜南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责任单位应及时制定并发布相关工作细则,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质量和群众认可度、满意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