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南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阜南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阜南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巩固农田建设成果,做好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 作,确保建成的农田基础设施持续发挥效益,保障粮食安全,根 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皖农建函〔2019〕15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 发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皖农建函〔2019〕157 号)、《阜阳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阜水农〔2023〕58号)、 《阜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制度的 通知》(阜农〔2020〕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田基础设施是指政府开展高标准农 田项目建设而建成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
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
第三条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权责对等原则,谁所有、谁负责;
(二)谁使用、谁管护,谁损坏、谁修复;
(三)政府与市场相结合。
第二章管护标准
第四条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各类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 用。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水源工程。包括支渠进水闸、小型灌溉泵站、机井等。 支渠进水闸:启闭机、闸门等设备正常运行、安全可靠;水工建 筑物完好无损;管护范围无杂草、杂物。泵站:机电设备、电气 设备及供电线路运行正常、安全可靠;水工建筑物完好无损;农 业供水计量设施运行正常;能按要求及时供水;泵房屋内卫生清 洁,门窗无损坏、无蜘蛛网、无堆放无关杂物;取水口正常清理, 无杂物堵塞。机井:井内无淤积、无杂物;井房、井台、井盖完 好,无损坏;过滤设备定期冲洗,滤网损坏及时更换;供水管道 无断裂漏水,闸阀井等其他附属设施无损坏;
(二)灌排系统。保证各类渠道、排水沟内无杂草、无垃圾、 无乱堆乱放现象,渠道畅通,边坡稳定,无塌陷破损,无淤积堵 塞;渠系建筑物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 设计保证率和排涝标准;
(三)田间道路。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 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寿命等要求;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保证农田林网当年成 活率达到85%(含)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0%(含)以上;
(五)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 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识完整,低 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公示标牌和标识。保证公示标牌和标识完好,信息完 整,设施安全。
第三章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及职责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水利部门为农田基础设施管 护的业务监督指导单位,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 主体单位。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归属及工作职责,对其 所有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行业部门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根据 需要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范围, 落实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交付,明晰所有权归属。
第七条 管护职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研究制定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 护主体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2.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 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
3.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负责农 田建设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筹集工程管护经费;
2.对辖区内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行政 村落实管护制度,监督村级开展农田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 损毁设施修复;
3.为农田基础设施购买管护保险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护 维修的,应监督承保单位和专业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或管 护,并对维修后的工程进行验收;
4.整理、汇总、上报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相关情况; 5.督促村级规范建立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档案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1.落实辖区内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以适当方式筹集部分 管护经费;
2.负责辖区内农田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损坏设施的 修 复 ;
3.落实专人管护制度,确定1名工程管护责任人(优先考虑 低收入人员),经村级公示、乡镇审批后,签订管护合同并抄报 至县农业农村部门;
4.在井房、泵站、水渠等重点设施处公开管护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 5.规范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流转土地面积应履行以下职责: 1.作为工程具体使用和受益人,应自行筹集部分管护资金; 2.明确专人看管,建立工程管护档案;
3.接受乡(镇)、村(居)委会等委托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监 督,工程在设计年限使用结束后,要求确保工程完好,并移交到 工程所在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4.整理、汇总、上报所使用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
(五)由金融保险机构承保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参照执行。
第八条 村级管护人员,每月至少对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巡 查一次,做到农田建设工程底数清、会使用。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检查泵站、闸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开展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 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沟渠和道路杂草的清除,防范农村道路、 农桥出现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工程管护责任人发现损坏的农田 基础设施后,应立即上报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所有权归属, 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修复,并抄报 至县农业农村部门。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 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 的,按照“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责成 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在夏收夏种、秋收秋种等重要时 间节点,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加大对农田建设工程巡查力度,加快修复速度,确保农事需求。
第九条 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 或者严重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属地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工程 设施所有权归属,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抄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章工程管护经费
第十条 经费来源:
(一)县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管护 工 作 ;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管护工作需要,安排资金用于 农田建设管护;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相应资金 用于农田建设管护,具体资金使用管理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 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上年度农田基础设施 建设及管护工作情况,每年按照不高于5元/亩的标准对乡镇管 护工作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工程管护资金用于项目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 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包括县级统一购买的金融管护保险); 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村级管护人员报酬(按照基本农田亩数,运用年度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考核结果, 以每年不高于1元/亩的标准支付村级管护人员报酬)。管护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和还债,严禁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建立 收支台账,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有关行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牵头建设的农 田基础设施进行检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管护情况 进行监督指导,保障农田建设工程真正成为群众的放心工程。县财政 部门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第十五条 各乡镇工程管护情况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 指标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乡村振兴和粮食安全考核及高标准农田 评价激励,结果与下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安排及管护经费 分配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阜南县人 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