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秘〔2023〕14号
鹿城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实力阜南秀美阜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县计划筹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1020套(户),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通过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2.坚持把握标准,适度管理。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采取适度约束管理,按照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确定标准。3.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坚持需求导向,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引导城人产融合、人地房联动,科学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因地制宜,既要适度超前,也要避免浪费,杜绝盲目建设。
4.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区域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区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突出重点区域,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加强布局。
四、基本要求
(一)保障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供应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小户型安置房、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筹集盘活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阜南无住房;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劳动合同一年(含)以上;
3.申请人在申请地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连续3个月(含)以上。
(三)发展范围。我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范围为阜南县城市规划区、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城北新区、城东新区等区域)。
(四)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
(五)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投资或运营主体应当委托专业估价机构,结合建设方式、项目成本、区域供需、支持政策、市场预期等因素,定期评估确定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标准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下浮比例,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
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
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筹中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比例不低于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县政府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三)税费减免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电价。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金融支持政策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3.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4.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六)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和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六、审批改革
(一)简化审批流程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二)项目认定制度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由建设或运营主体向阜南县保障性住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等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或运营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分别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税和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
(三)手续变更事项
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未纳入管理的,要退出已享受的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二)强化建设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集中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运营管理。探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平台,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实现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租赁备案、租金缴纳等在线办理。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违法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从严处罚。承租人合同到期后按规定履行续签或退出程序,承租人出现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要求的,由所在管理主体上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核查确认后进行公示退出。
(四)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房屋征收,其土地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阜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县住建局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主体,按照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的原则,摸清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等资源,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快解决本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防范租赁风险。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阜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磊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蔚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 雷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张 军 县发改委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刘志亮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亚军 县资规局副局长
马云县 人社局副局长
程鉴吾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县房管中心主任
华利县 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李 姝 县民政局副局长
丁金杰 县审计局副局长
周 卫 县应急局副局长
刘 琦 县地方金融监管事务中心副主任
朱天平 县税务局副局长
刘克顶 人民银行阜南支行副行长
戎 磊 鹿城镇党委副书记
杜秋君 经开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
汪培伟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程鉴吾兼任办公室主任,宋明任副主任。若有人员变动,由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自行调整,并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