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南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民字〔2023〕81号
各乡镇民政所:
现将《阜南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阜南县民政局
2023年11月6日
抄送:市民政局、县委办、政府办、县纪委(监委)驻政法
委派驻纪检组
阜南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的工作意见》(民发〔2018〕23号)、《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和阜阳市民政局、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阜民社救字〔2023〕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凡具有我县城乡常住户口的居民及外来人员在我县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和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者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困难对象。对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或者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严重困难的家庭。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参照低保相关规定认定。
(三)其他型困难对象。因遭遇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临时救助形式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同一对象同一事由同一年度内重复申请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特殊情况调查核实后,经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方可救助。临时救助分为货币救助和实物救助两种形式。
临时救助额度与相应受困月数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要素合理确定。受困月数为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月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一)急难型救助家庭
救助金额=当期低保月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受困当事人数×相应受困月数。
因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者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视困难程度,分类施救。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困难家庭和个人按照1-3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按照2-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2、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困难家庭按照2-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按照3-5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3、造成人员死亡,死亡人生前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不予救助。重大意外事故及疾病死亡救助和临时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
根据申请家庭的属性,实行不同救助比例,具体如下:
- 一般家庭因病支出的救助。对因家庭成员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可视近一年个人自付费用多少采取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0—2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低保月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1—30000(含)元的部分,按照现行低保月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1—4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低保月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40001—5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低保月标准的5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每增加10000元,救助标准增加1倍,最高不超过现行低保月标准的10倍。
2、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困难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的救助。对因家庭成员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基本生活仍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10000元的,按照现行低保月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15000(含)元的部分,按照现行低保月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001—2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低保月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1—25000(含)元的,按照现行低保月标准的5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5001—3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低保月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每增加5000元,救助标准增加1倍,最高不超过现行低保月标准的10倍。
3、特困人员家庭因病支出的救助。对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当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及以下的,全额兜底救助。
4、家庭教育支出的救助。对因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视教育负担情况实施救助。一般家庭,高中阶段按不超过1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大学阶段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低保、低保边缘户、监测户等低收入家庭,高中阶段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大学阶段按2-3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当年已享受“福彩助你上大学”助学项目、慈善助学项目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助学项目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三)其他类型临时救助
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特别困难,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根据其家庭具体情况和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5倍。
三、受理及审批
临时救助由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审核、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
(一)申请受理
1、个人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经办机构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临时救助申请书;
(4)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7)《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8)其他佐证资料(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鉴定等证明材料;低保、五保、防返贫信息证明、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9)社保卡复印件。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填报《申请声明》事项。
申请人应当主动申报与乡镇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的近亲属关系,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办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包村(居)干部应督促村(居)包组干部每周不少于一次深入村民组排查了解情况,发现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急难对象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审核审批
针对不同的救助形式,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及时性、时效性、公正性。
乡镇受理申请对象相关资料后,填写《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应在村(居)协助下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填写《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对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由乡镇民政所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调查情况提出审核建议,由乡镇视情组织评议。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民政所签署审核意见报乡镇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或申请人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不予救助,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对正在册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可简化入户调查和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直接实施临时救助,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经办手续,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对“三类户”可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临时基本生活需要。乡镇每月25日前将本月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五、临时救助备用金
继续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每乡镇一次性下达30000元临时救助备用金,并按需循环续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健全救助信息、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救助档案,每月25日前将救助情况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救急难”互助社
要充分发挥“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辅助救急作用,强化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和村“救急难”互助社小额救助的及时性,真正发挥“救急难”互助社和联合会快、准、稳的作用。1000元以下的急难型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建立清册台账。施救完毕后,应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公开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七、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保障机制。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临时救助制度。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业务培训、监督指导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县民政与卫健、医保、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各乡镇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按月在乡镇、村居委会公示栏对临时救助情况定期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由乡镇负责追回。在冒领款项没有退回前,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并纳入失信名单。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南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南民字〔2022〕7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