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政规〔202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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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规〔2022〕7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华安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2 年5 月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建筑业,增强地方财政能力,发挥区域发展优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综〔2013〕44 号),并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73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县外优秀企业迁入华安

1.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独立法人企业迁入本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自迁入年度起,5 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1000 万以上,奖励1000万,分两年兑现。

2.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独立法人企业迁入本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600 万以上,奖励600 万,分两年兑现。

3.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独立法人企业迁入本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100 万以上,奖励100 万元,分两年兑现。

4.综合、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企业迁入本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一次性分别给予30、20、10 万元奖励。

注: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等级的奖励,且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

二、在本县经营满两年的建筑业企业等级提升

1.企业资质升为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给予500 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自晋级年度起,连续两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900 万以上,奖励900 万,分两年兑现。

2.企业资质升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自晋级年度起,连续两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600万以上,奖励600 万,分两年兑现。

3.企业资质升为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自晋级年度起,连续两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150万以上,奖励150 万,分两年兑现。

4.企业资质晋升部批或省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自晋级年度起,连续两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150 万以上,奖励150 万,分两年兑现。

5.企业资质晋升综合、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一次性分别给予30、20、10 万元奖励。

注: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同一级别的不同专业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建筑企业在华安县贡献

企业在县外承揽工程,在县外实际发生年产值大于1000万元,财政贡献回华安缴纳且能明细核算的,按企业该部分实际发生年产值给予1.3%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县外项目回华安缴纳地方财政贡献额70%。

四、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1.县内企业在县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奖励100 万元。

2.县内企业在县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闽江杯”“闽水杯”的奖励50 万元。

3.县内企业在县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水仙杯”的奖励20 万元。

4.县内企业在省内县外获得相应创优工程的,奖励减半。

五、支持企业参与工程建设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投资的预算审核价400 万元以下小规模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华安县关于规范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2.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和房地产建设的县内工程选择县内建筑企业为项目承包人的,政策出台后实施的新项目按施工单位本工程项目财政贡献本县缴纳且能明细核算的,该项目实际发生产值大于500 万元的,给予实际发生产值1.0%的奖励资金奖励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以提高我县施工企业承揽民营建设项目竞争力。

六、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产值奖。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 亿元及以上的县内企业,一次性给予产值0.0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

2.增产奖。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 亿元以上的县内企业,且当年度累计产值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的,再给予增量部分0.0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增量的1%。

注:以上年度产值自2022 年1 月1 日起计算,以自然年年度产值为计算基数。

七、对县内企业承包项目推行过程结算,缓解资金压力

八、其他事项

1.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市、本县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2.涉及施工企业资质改革的,在省住建厅公布具体方案后,政策条款中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改为施工综合资质;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改为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二、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合并改为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涉及升二级或针对二级的奖励补助自动失效。

3.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县住建局负责按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的申请(附件3),并及时兑现给企业。

4.享受政策补助的企业应承诺5 年内不迁出本县,对获得各类资金奖励后5 年内迁出本县或企业晋升资质后5 年内被撤销(或资质平移出我县)的企业,需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银行利息。

5.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县级财政贡献,超过部分准予在延后三年内根据每年财政贡献给予补发。

6.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的奖励可以参照本细则。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可做出适当调整,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则上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 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或本县产业经济发展问题的,适时依规做相应调整。

附件:1.华安县建筑工程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2.华安县优质工程项目发展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3 华安县单位专项经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

华安县建筑工程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华安县优质工程项目发展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

华安县单位专项经费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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