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县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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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人大会常委会关于

加强和规范县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

(2 0 2 2 年4 月2 4 日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根据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代表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为:(一)应当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二)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三)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四)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八)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九)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十)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十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十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二、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一)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县级或乡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县级或乡镇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二)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三)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可以应邀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五)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六)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七)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等。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

四、代表在乡(镇)人大主席团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原则上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一般在代表原选举选区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选区的行政区域开展活动。

五、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县人大代表每年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一至两次执法检查或专项调查活动。活动中,代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县人大代表认为需要交县、乡(镇)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活动结束后,按照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和办理程序的规定处理。根据本人要求,经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六、代表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选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七、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增强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八、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没有实际内容的;(五)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九、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的问题,交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工作机构转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十、代表要深入群众,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要自觉接受原选举选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一、要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听取代表的意见,组织执法检查,可以邀请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当听取当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在每年的代表大会召开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督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将工作报告印发给全体县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和自办的人大刊物,必要时可以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以及相关参阅资料印发代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印发乡(镇)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驻本乡(镇)的县人大代表。

十三、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代表活动经费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活动的需要逐渐增加,并用于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

十四、依照法律规定,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十五、各代表小组应当确定联络员一名,一般由乡镇人大秘书兼任,为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十六、代表要努力学习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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