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5〕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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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开发区管委会:

《嘉鱼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构建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有效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发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嘉鱼县辖区内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 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县交通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应急、审计、人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湖泊、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交通局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县道养护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档案;

(三)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指导、督促、协调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编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负责实施全县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等专项工程检查、验收,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评定;

(七)做好受灾县道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损毁情况,并向县政府报送;

(八)负责实施县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

(九)负责做好全县农村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在县交通局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指导、协调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拨付;

(五)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的整治;

(六)定期对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七)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巡查登记,负责实施乡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八)协助县交通局维护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制止破坏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并上报县交通局;

(九)做好受灾乡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损毁情况,并向县交通局报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县交通局及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村村道路面清洁、路肩坚实平整,边沟通畅,行道树完整,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通行状态;

(二)维护本村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对破坏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并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负责实施本村内村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做好受灾村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含农村公路路况检查及评定、养护决策、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文件和数据管理及路政管理等工作。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路基、路肩、边沟等附属设施的维护以及排水、除杂草、路面保洁、绿化管护、日常小修保养等经常性保养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预防性养护、修复性养护、应急养护和专项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公路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县交通局有依法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及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其它违法行为。

县交通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依法依规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或控告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进行,应当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完好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

第十条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农村公路三级管理制度,在县、乡、村道分别设置县道总负责人、乡道负责人和村道负责人。县道总负责人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乡道负责人由农村公路所在地镇长担任,村道负责人由农村公路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各级负责人负责监督机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构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责任体系,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定人定路段(片)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签订养护责任合同,同时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水毁修复、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加固工程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和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由县交通局科学合理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报县交通局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应当重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性能。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建设同步完成,已通车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安全设施不完善的,由相关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进行完善。

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交通局和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按职责要求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一时难以恢复的,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绿化规划,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农村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七条县交通局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料档案数据库,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养护日志、巡查日志,做好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交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依法行政、文明规范执法。严厉打击农村公路控制区内的违建、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第十九条村道的路政管理由辖区内镇人民政府参照《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辖区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县交通局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长效机制,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全部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道路两侧须设置路肩、边沟及行道树。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排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公路用地范围为两侧边沟外缘起,县乡道不少于2米、村道不少于1米。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及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由此造成道路及桥梁等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加固、维修费用。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方式筹措。按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据实配套地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投资力度,积极筹集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和以其它方式筹措的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用于村道养护管理,在筹资时应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县级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按季度拨付,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养护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县考评办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镇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县交通局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评,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对养护管理质量考评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和未按期完成养护计划任务的,由县交通局予以减扣计划和养护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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