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区政办发〔2021〕11号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区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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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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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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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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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区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对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和开发后,储存以备向市场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 ;全区范围内(除中心城区规划区外)土地收购储备及市土地储备中心明确由我区收购储备的土地,其收购储备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 ;区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土资委)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全区土地收储管理等重大事项,区发改、住建、资规、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六条 ; ;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具体工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的其他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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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土地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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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在每年底需会同区资规、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下一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明确拟收购储备土地的数量和范围,报区土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纳入收购储备范围:
(一)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因搬迁、解散、核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四)集镇(或建制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未利用的土地;
(五)区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六)区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镇规划,由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储备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收储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 ;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纳入收储的土地,应依照以下程序予以收储:
(一)权属核查。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等查阅档案、资料进行情况核实,确保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
(二)现场踏勘。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相关法规和程序选定具有资质的土地、房屋测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进行实地测量评估和权属关系核实;
(三)编制方案。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储备宗地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测算土地收购储备补偿价款,拟定收储方案,报区土资委审定;
(四)签订合同。土地收购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储补偿款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收购储备补偿。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储备补偿费;
(六)权属变更。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资规、不动产登记交易等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七)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储备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后,纳入土地储备管理。
第十条 ; ;收购储备土地(包括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农用地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二)储备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需采取征收方式的,由房屋征收机构按照市区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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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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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整理开发,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增值和合理利用。对涉及到需要整理开发的土地,拟定整理开发管护方案,报土资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 ;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供地前,应负责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对整理开发后土地上的水、电、路、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前期投入。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纳入的土地通过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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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储备土地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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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各类建设用地年度需求量,会同发改、住建、资规、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储备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土资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 ;除依法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供地外,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交易中心依法实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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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资金筹措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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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土地收储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
(二)区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
(三)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区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级政府转贷给区政府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所筹集的资金;
(六)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六条 ; ;土地出让收入由区资规部门或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储备土地的出让价款收入应全额缴入财政。出让地块收购储备成本经审计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收储成本足额拨付给区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取得的出租、临时利用、残值变卖等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专项债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收储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建设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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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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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或者交付后擅自处理的,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依法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其他擅自占用或处理储备土地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 ;土地收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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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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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出台新政策,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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