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深化“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深化“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
(一)健全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完善价格监测分析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测和调查方式,完善价格监测网络,优化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建立基础信息报告责任制度,强化质量考核,提高价格监测的科学性、及时性、准确性。做好常规价格监测,及时启动应急价格监测,加强与群众密切相关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动态监测分析,强化特殊时期、重大节日等重要时段专项监测和巡视,探索建立铁矿石、玉米等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制度。强化分析预警,建立健全跨部门分析预警工作机制,密切跟踪市场价格变化,加强综合研判和趋势分析,深化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市场机构合作,提升分析预测科学性。
(二)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提升全链条各环节的综合调节能力。以“米袋子”“菜篮子”商品为重点,建立重要民生商品调控目录清单,区分市场周期性波动下的常规调控与重大突发风险冲击情形下的应急调控,坚持“调高”与“调低”并重,注重预调微调,完善突发应急调控机制,提升调控能力,有效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建立价格区间调控制度,通过稳定生产、储备调控、区域协作、进口调节等手段,加强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逆周期调节。
(三)落实价格支持政策。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确保口粮生产稳定,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优质优价。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为制定价格政策提供支撑。
(四)强化市场预期管理。加强重大政策解读和主动公开,有效释放权威信息,增强政策透明度。创新丰富预期管理手段,及时发布重要商品价格信息,解读宣传市场基本面积极变化、政府保供稳价举措,强化政府与市场双向沟通与信息交流,释放正面信号,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五)兜住民生底线。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民生保障措施。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完善启动程序,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三、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六)深化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继续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进一步完善“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按照市场主导、逐步放开的原则,深入推进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对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进行梳理,严格落实标杆上网电价制度。研究制定我省民生背压燃煤机组电价政策。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供求,推进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研究完善垃圾发电上网电价省级补贴政策,促进垃圾发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增量配电网企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核定独立配电价格的方法。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七)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电价政策。落实国家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价格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全面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制定冬季尖峰电价政策,优化峰谷电价时段,加大峰谷价差,扩大政策执行范围,强化与电力市场发展衔接,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落实国家对张家口可再能源示范区风电制氢和压缩空气储能的电价支持政策。落实清洁供暖用电支持价格政策。
(八)完善差别电价政策。针对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加大实施力度,促进节能减碳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所有列入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对逾期未完成过剩产能化解和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部分生产工序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行业实行阶梯电价。现行省定加价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扩大加价幅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分行业差别电价政策。
(九)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继续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设,凡是通天然气的市、县均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做到市县全覆盖。完善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形成机制。城镇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纳入《河北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从严审核转供代输和配气价格,引导减少转供代输环节和配气层次。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非居用天然气价格。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内跨区域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办法,健全价格监管体系,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完善居民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结合我省农村煤改气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农村煤改气价格政策。
(十)完善供暖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我省《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对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及非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试点推行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市场化改革,由供暖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确定价格。建立城镇供热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热力销售价格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鼓励各地实施优质优价等措施,公平竞争,推进提质增效。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对热电联产企业,以机组类型及发电供热煤耗等指标为主,合理确定电热之间的成本分摊比例。对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天然气供热等导致成本增加较多的,可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或通过政府补贴予以补偿。
四、系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十一)创新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照用途实行分类定价,依据“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供水价格。鼓励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实行协商定价,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十二)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强化有偿供水、加强超用约束、完善奖励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改革进度,促进农业节水,到2025年有效灌溉范围内完成改革任务。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抓手,积极推行分类、分档水价,统筹推进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健全和落实。推行“超用加价”“一提一补”“终端水价”等改革模式,渠灌区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推行“以时折水”等计量方式,骨干工程水价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井灌区实行水权、定额、限额“三级约束”,超水权、超定额用水加价,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推行“以电折水”等计量方式。充分发挥用水合作组织作用,超额加价征收费用用于节水灌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完善水权交易机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水权交易。
(十三)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完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建制镇推行阶梯水价制度,引导居民节约用水。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全面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差别水价政策,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探索建立城镇供水水资源税、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十四)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制定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25年底基本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鼓励各地探索实行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供需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促进再生水有效利用。
五、加快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十五)全面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十六)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健全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机制,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便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到2025年,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全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完善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及计量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激励约束作用,引导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十七)健全环境治理价格形成机制。全面落实我省生态环境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对基准价格实施成效开展跟踪监测、定期评估,根据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合理调整基准价格,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加强工业危险废弃物和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
(十八)进一步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深入开展海运口岸收费清理规范行动,对口岸收费特别是报关、报检、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梳理核查规范,切实减轻企业海运各环节费用负担,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口岸服务效能,以增效促降本,进一步优化全省海运口岸营商环境。
(十九)健全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坚持铁路运价市场化取向,按照铁路与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货运价格,分步理顺价格水平,并建立铁路货运价格随公路价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将铁路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逐步改为政府指导价,增加运价弹性。
六、完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
(二十)进一步健全教育价格政策。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完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研究修订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二十一)健全养老及殡葬服务价格政策。适应医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将公益性公墓使用和维护管理费纳入《河北省定价目录》,收费标准按照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十二)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以规范成本构成为核心,健全完善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推动政府和景区价格行为科学化、规范化。
(二十三)健全完善公证等公共法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政府定价范围,完善政府定价形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等法律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政策后评估,统筹考虑公证等法律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群众可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价格。
七、做好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敢于担当,锐意攻坚,深入推进价格改革。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健全任务台帐,逐项抓好工作落实。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完善部门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调度指导,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新闻宣传与重大价格改革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准确解读改革方案,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凝聚改革共识。
(二十五)加强价格法治。推进价格管理机制化、制度化,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健全政府定价、价格调控、价格监测预警、价格认定等领域制度办法,适时修订定价目录。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对可能对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进行风险评估。推行跟踪评估制度,对涉及重要民生和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价格政策按程序定期开展评估。
(二十六)加强公共服务。强化成本监审约束作用,制定完善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和监审操作规程,鼓励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积极推进垄断行业成本信息公开,逐步建立定价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强化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强化涉纪、涉案、涉行政等价格认定工作,为纪检监察、司法和政府机关提供公共服务。构建高效便捷的价格争议调处机制,推进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公信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七)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干部配备,充实工作力量,提升价格工作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强化价格领域重大问题和前瞻性政策研究。加强成本监审调查、价格监测、价格认定队伍建设,坚持守正创新,提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