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66-2014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完整版)
1 总 则
1.0.1 为使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整车充电模式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
1.0.3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 与当地的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 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4 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1.0.4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规模及站址选择
4 总平面布置
5 充电系统
6 供配电系统
7 电能质量
7.0.1 充电站供配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kV(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7%。
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
。
7.0.2 充电站设计应采取选择合理的变压器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降低系统阻抗、补偿无功功率、调整三相负荷平衡等减小供电电压偏差的措施。
7.0.3 充电站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的有关规定。
7.0.4 当充电站的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和闪变时,宜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等措施进行改善,对于具有大功率充电机的充电站,可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7.0.5 充电站中的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产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和《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17625.6的有关规定。
7.0.6 充电站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当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时,宜采取装设滤波器等措施进行改善。
7.0.7 充电站供配电系统中,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的有关规定。当充电站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不平衡度不满足要求时,宜调整接入充电站三相系统的低压单相充电设备使三相平衡。
8 计 量
8.0.1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计量宜采用直流计量。直流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电子式直流电能表(以下简称直流电能表)和分流器时,应安装在非车载充电装置直流端和电动汽车之间,直流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为1.0级,分流器的准确度等级应为0.2级。根据充电电流的大小,直流电能表的电流线路可采用直接接入方式或经分流器接入方式,电能计量装置的规格配置应符合表8.0.1的要求。
表8.0.1 电能计量装置的规格配置
| 额定电压(V) | (100)、350、500、700 |
| 额定电流(A) | 10、20、50、100、150、200、300、500 |
注:括号中的100V为经电阻分压得到的电压规格,为减少电能表规格,350V、500V和700V可经分压器转换为100V进行计量,分压器的准确度等级为0.1级。
2 直流电能表的电流线路可采用直接接入方式或经分流器接入方式。经分流器接入式直流电能表的分流器额定二次电压为75mV,直流电能表的电流采集回路应接入分流器电压信号。
3 充电机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置直流电能表。直流电能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8.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的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静止式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表(以下简称交流电能表),交流电能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其电气和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参比电压(Un)应为220V;
2)基本电流(Ib)应为10A;
3)最大电流(Imax)应大于或等于4倍的基本电流;
4)参比频率应为50Hz;
5)准确度等级应为2.0级。
2 交流充电桩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备交流电能表。
3 交流电能表宜安装在交流充电桩内部,位于交流输出端与车载充电机之间,电能表与车载充电机之间不应接入其他与计量无关的设备。
4 交流充电桩应能采集交流电能表数据,计算充电电量,显示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及充电费用等信息。
5 交流充电桩应显示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6 交流充电桩可至少记录100次充电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充电起始时刻、起始时刻电量值、结束时刻、结束时刻电量值和充电电量。
7 交流充电桩从交流电能表采集的数据应与其对用户的显示内容保持一致。
9 监控及通信系统
10 土 建
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1.0.1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低于二级、体积大于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非戊类的,充电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1.0.2 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11.0.3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11.0.4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室外充电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 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12 节能与环保
附录A 充电站监控系统结构示意图
附录A 充电站监控系统结构示意图

图A 充电站监控系统结构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