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56-2010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 (完整版)
1 总 则
1.0.1 为在工业企业电气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减轻电气设备地震破坏和损失,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小于或等于0. 40g(即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且电压为220kV及以下的工业企业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气设备)的抗震设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大于0. 40g地区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电气设备,其抗震设计应按国家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1.0.3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电气设备,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可不受损坏,可继续使用。
1.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即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 根据在供电系统中的重要性和特殊需要,企业电气设备可分为重要电气设备和一般电气设备,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或向企业的一级用电负荷供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其他在地震时需保障连续供电的电气设备,为重要电气设备;
2 上款以外的电气设备,为一般电气设备。
1.0.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可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1.0.7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8 电气设备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台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0.1 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
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
2 特征周期。
3.0.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
设计基本加速度值 |
0.05g |
0.10g |
0.15g |
0.20g |
0.30g |
0.40g |
抗震设防烈度 |
6 |
7 |
8 |
9 |
||
注:g为重力加速度9.81m/s2
3.0.3 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
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
3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
3.0.4 电力电容器、蓄电池、高压开关柜、整流柜、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 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
3.0.5 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
3.0.6 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
3.0.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9倍;
2 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
3.0.8 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
4 变配电所电气设备布置
4.0.1 自备电站、总变电所和重要生产区域变配电所中的室外主变压器、整流变压器、断路器、避雷器及电压或电流互感器等电气设备,宜布置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4.0.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电压为110kV和220kV的配电装置不宜采用高型布置或多层布置方式;管形母线宜采用悬挂结构。
4.0.3 分相式电抗器不宜采用垂直布置。
5 抗震计算
6 电气设备安装设计的抗震措施
附录A 电气设备的减震与隔震设计
A.0.1 减震措施可分为装设隔震器和减震器。常用的减震器包括橡胶阻尼器、阻尼垫和剪弯型、拉压型、剪切型等铅合金减震器以及其他减震装置。
A.0.2 应根据电气设备的结构特点、使用要求、自振周期及场地类别等,选择相适用的减震或隔震措施。
A.0.3 冬季环境温度低于-15℃及以下地区,应选用有耐低温性能的橡胶阻尼器。
A.0.4 隔震器和减震器应满足强度和位移要求。
A.0.5 隔震器或减震器宜设置在支架或电气设备与基础、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连接处。
A.0. 6 采用减振或隔震措施时,不应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