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94-2014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电气] 发表于:2022-09-10 12: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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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 50994-2014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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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使工业企业既有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气设备)经抗震鉴定和采取抗震措施后,达到抗震设防标准,以减轻电气设备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大于0.40g(即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且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下的工业企业既有电力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避雷器、电流(压)互感器、电瓷设备、电力电容器组(柜)、蓄电池组(柜)、开关柜、变流柜、控制(保护)屏、直流屏、应急电源装置和组合电器及其他电气设备的抗震鉴定和应采取的抗震措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大于0.40g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既有电气设备的抗震鉴定。
1.0.3 按本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和实施抗震措施的电气设备,当遭受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地震影响时,应不致产生严重损坏,经简单维修可继续供电。
1.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即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未进行抗震设防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抗震鉴定和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1.0.5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可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鉴定。
1.0.6 电气设备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3.0.1 电气设备应按以下要求分为重要电气设备和一般电气设备:
1 重要电气设备:电压等级为110kV和220kV或向企业的一级用电负荷供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其他在地震时必需保障供电的电气设备;
2 一般电气设备:除1款外的电气设备。


3.0.2 电气设备在抗震鉴定时,其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本身应无损坏,电瓷部件应无裂纹;
2 电气连接应可靠,固定螺栓应完好,螺母应无松动;
3 设备与基础或支承结构的连接应牢固;
4 焊缝应无裂纹,金属部件应无严重锈蚀;
5 设备的支承构架和附件应无变形或损坏。
3.0.3 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
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
2 特征周期。

3.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注:g为重力加速度,9.8m/s2


3.0.5 电力变压器类、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及以上地区;
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及0.15g地区,且电压等级为110kV和220kV;
3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2.0m。
3.0.6 下列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对固定方式和本体结构进行抗震鉴定并采取抗震措施:
1 电力电容器组(柜)、蓄电池组(柜)、开关柜、变流柜、控制(保护)屏、直流屏、应急电源装置和组合电器及其他电气设备;
2 放置电气设备的柜架等;
3 本标准第3.0.5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
3.0.7 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提高一级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并应按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可不再提高,抗震措施的要求可适当提高。
3.0.8 电气设备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本标准附录A采取减震措施。
3.0.9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验算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设计温度下许用应力的1.4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的0.9倍;
2 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受拉强度设计值的1.2倍或材料设计温度下破坏应力值的0.6倍。
3.0.10 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支座或柜架上,设备的地脚螺栓或焊接强度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3.0.1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及以上地区,高位布置或多层布置的配电设备宜改为低位布置或采取抗震措施,管形母线宜采用悬挂形式。
3.0.12 电气设备引线和设备之间的连接宜采用软导线,其长度应留有余量。当采用硬母线连接时,应加设伸缩接头过渡。


4 抗震鉴定

5 抗震验算

附录A 电气设备减震措施

附录B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抗震措施

附录C 楼层上设备地震作用计算

C.0.1 楼层上的电气设备,其所在楼层的动力放大系数应按图C.0.1确定。其中,确定基本自振周期时,可将建(构)筑物视为电气设备的刚性基础。

图C.0.1 楼层动力放大系数曲线
β-楼层动力放大系数;Ts-支承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s);Te-电气设备的基本自振周期(s)


C.0.2 确定支承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的自振周期时,楼层质量应包括楼层上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物的质量。当楼层自身质量标准值难以确定时,钢结构建(构)筑物可取100kg/m2~150kg/m2,钢筋混凝土结构建(构)筑物可取450kg/m2~600kg/m2


C.0.3 建(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建(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s——建(构)筑物的总高度(m)。
2 钢筋混凝土结构建(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3 砖混结构建(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C.0.4 楼层上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承电气设备的多层建(构)筑物可简化成多自由度体系进行抗震计算(本标准图5.1.5);
2 第i层楼层的加速度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α'si——第i层楼层的加速度系数;
Fi——第i层楼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3 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αsi——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4 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Hsi——第i层楼层上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5 楼层上的电气设备计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若小于按建在地面上所得到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时,应采用建在地面上所得到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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