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5-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完整版)
1 总 则
1.0.1 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和安装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通用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
1 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55kW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2 电动桥式起重机、电动梁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电动葫芦;胶带输送机运输线、载重大于300kg的电力拖动的室内电梯和自动扶梯。
3 电弧焊机、电阻焊机和电渣焊机。
4 电镀用的直流电源设备。
5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固定型阀控式密闭铅酸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的充电装置。
6 直流电压为40kV~80kV的除尘、除焦油等静电滤清器的电源装置。
7 室内日用电器。
1.0.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电 动 机
3 起重运输设备
4 电 焊 机
4.0.1 每台电焊机的电源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弧焊变压器或弧焊整流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
2 自动弧焊变压器、电渣焊机或电阻焊机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3 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电焊机附近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4.0.2 单台交流弧焊变压器、弧焊整流器或电阻焊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其熔体的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弧焊变压器、弧焊整流器宜符合下式的要求:
Ier≥KjsIeh√εh (4.0.2-1)
式中:Ier——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A);
Kjs——计算系数,一般取1.25;
Ieh——电焊机一次侧额定电流(A);
εh——电焊机额定负载持续率(%)。
2 电阻焊机宜符合下式的要求:
Ier≥0.7Ieh (4.0.2-2)
4.0.3 电焊机电源线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焊机的额定电流;断续周期工作制的电焊机的额定电流应为其额定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其电源线的载流量应为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4.0.4 多台单相电焊机宜均匀地接在三相线路上。
4.0.5 电渣焊机、容量较大的电阻焊机宜采用专用线路供电。大容量的电焊机可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4.0.6 空载运行次数较多和空载持续时间超过5min的中小型电焊机宜装设空载自停装置。
4.0.7 无功功率较大的电焊机线路上宜装设电力电容器进行补偿,并应计入谐波对电容器的影响。
5 电 镀
5.0.1 电镀用的直流电源设备应采用硅整流或可控硅整流。
5.0.2 整流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额定电压应大于并接近镀槽工作电压。对需要冲击电流的镀槽,整流设备的额定电压尚应符合冲击的要求。
2 直流额定电流不应小于镀槽所需电流。对需要冲击电流的镀槽,整流设备的额定电流应根据镀槽冲击电流值及电源设备短时允许过载能力确定。当多槽共用整流设备时,其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各槽所需电流之和乘以同时使用系数及负荷系数。
3 整流设备的整流结线方式应根据电镀工艺的要求确定。
4 工艺需要自动换向的电镀应采用带有自动换向的可控硅整流设备。
5.0.3 用硅整流设备作直流电源时,其调压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要求电流调节精度高,经常使用但额定负荷小于或等于30%的镀槽宜采用自耦变压器或感应调压器。
2 经常使用且额定负荷大于30%的镀槽,可采用饱和电抗器调压方式。
5.0.4 用可控硅整流设备作直流电源时,宜采用带恒电位仪或电流密度自动控制的可控硅整流设备。
5.0.5 电镀槽的电源宜采用一台整流设备供给一个镀槽。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对电压等级相同的镀槽亦可采用一台整流设备供给几个镀槽用电。对不同时使用的两个镀槽,其工作电压、电流参数相近,位置又接近时,可合用一台整流设备供电。
5.0.6 当一台整流设备向一个镀槽供电,且整流设备集中放置时,应在镀槽附近设置防腐型就地控制箱,其内部应装设电流调节装置、测量仪表和开停整流设备的控制按钮。
5.0.7 当一台整流设备向几个镀槽同时供电时,应在镀槽附近设置防腐型就地控制箱,其内部应装设电流调节装置及测量仪表。
5.0.8 直流线路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镀槽的计算电流。
2 在额定负荷下,电力整流设备至电镀槽的母线电压降不应大于1.0V。
5.0.9 每台整流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隔离电器的额定电流及供电线路的载流量不应小于整流设备的额定输入电流。
5.0.10 直流线路电压小于60V时,宜采用铜母线、铜芯塑料线或铜;芯电缆。当采用铝母线时,在母线连接处应采用铜铝过渡板,铜端应搪锡。电源接入镀槽处应采用铜编织线或铜母线。当线路电压大于或等于60V时,直流线路应采用电缆或绝缘导线。
5.0.11 集中放置整流设备的电源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接近负荷中心,并宜靠外墙设置;电源间不得设置在镀槽区的下方,亦不应设置在厕所或浴室的正下方或与之贴邻。
2 正面操作通道不宜小于1.5m;当需在整流设备背面检修时,其背面距墙不宜小于0.8m;与整流器配套的调压器距墙不宜小于0.8m。
3 室内夏季温度不宜超过40°C,冬季温度不宜低于5°C。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源间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保持室内正压。
4 镀槽排风系统的管道、地沟及其他与电源间无关的管道不得通过电源间。
5.0.12 控制系统较复杂的自动生产线的控制台应设在专用的控制室内,控制室应设观察窗。当控制室门开向生产车间时,控制室宜有正压通风。
5.0.13 电镀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腐型,其线路及金属支架等应采取防腐措施。
5.0.14 直接安放在镀槽旁的整流设备,其底部应设有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的底座。
5.0.15 在电镀间内,整流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配电箱、控制箱、操作箱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缆桥架、配线槽、保护钢管等应与交流配电系统的保护线或保护中性线可靠连接。电镀间内各种接地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的方式。
6 蓄电池充电
6.0.1 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应采用硅整流、可控硅整流设备或高频开关电源。6.0.2 除固定型阀控式密闭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外,铅酸蓄电池与其充电用整流设备不宜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6.0.3 酸性蓄电池与碱性蓄电池应在不同房间内充电及存放。
6.0.4 蓄电池车充电时,每辆车宜采用单独充电回路,并应能分别调节。
6.0.5 当采用恒电流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压不宜低于蓄电池组电压的150%。
6.0.6 整流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蓄电池组容量、数量和不同的充电方式确定。
6.0.7 整流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6.0.8 充电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墙壁、门窗、顶部、金属管道及构架等宜采取耐酸措施,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给排水设施。
2 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地面下不宜通过无关的沟道和管线。
3 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
4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5 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保护管敷设或铜芯塑料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移动式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7 静电滤清器电源
7.0.1 每个单静电滤清器电场应由单独的整流设备供电。多电场静电滤清器的每个电场宜由单独的整流设备供电,但工作条件相近的电场可共用一套整流设备。7.0.2 户内式整流设备宜装设在靠近静电滤清器的单独房间内,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每套整流设备的高压整流器、变压器和转换开关应装设在单独的隔间内。整流隔间遮栏宜采用金属网制作,网孔尺寸不应大于40mm×40mm,高度不应低于2.5m。
7.0.3 户外式整流设备应装设在电滤器上。
7.0.4 直流40kV~80kV户内式配电装置的设备绝缘等级不应低于工频35kV的绝缘等级。配电装置的导体及带电部分的各项电气净距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 带电部分之间以及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间为300mm。
2 带电部分至栅状遮栏之间为1050mm。
3 带电部分至网状遮栏之间为400mm。
4 带电部分至板状遮栏之间为330mm。
5 无遮拦裸导体至地面之间为2600mm。
6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拦裸导体之间为2100mm。
7 通向屋外的高压出线套管至屋外通道的路面为4000mm。
7.0.5 户内式整流器的整流隔间的门上应装设开门后断开交流电源的电气连锁装置;户外式整流器的交流电源侧应装设连锁装置;当检修整流设备或操作高压隔离开关时,应先断开交流电源。
7.0.6 户内式整流设备的控制屏应装设在整流隔间外附近的地方,整流隔间与控制屏间的通道不宜小于2m。户外式整流设备的控制屏应装设在静电滤清器附近的房间内。
7.0.7 户内式整流器负极与电滤器电晕电极之间的连接线宜采用专用高压电缆。户内式或户外式整流器正极与电滤器收尘电极之间的连接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接地。连接线宜采用25mm×4mm的镀锌扁钢,不得利用设备外壳或金属结构作为连接线。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0.8 整流设备因故障停电时,值班室应有声光信号。
8 室内日用电器
8.0.1 固定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应设置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过载保护电器及间接接触防护。8.0.2 移动式日用电器的供电回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8.0.3 功率小于或等于0.25kW的电感性负荷以及小于或等于lkW的电阻性负荷的日用电器,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为隔离电器,并兼作功能性开关。
8.0.4 室内日用电器的间接接触防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8.0.5 日用电器的插座线路,其配电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插座的计算负荷应按已知使用设备的额定功率计,未知使用设备应按每出线口100W计。
2 插座的额定电流应按已知使用设备的额定电流的1.25倍计,未知使用设备应按不小于10A计。
3 插座线路的载流量:对已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按大于插座的额定电流计;对未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按大于总计算负荷电流计。
8.0.6 插座的形式和安装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不同电压等级的日用电器,应采用与其电压等级相匹配的插座;选用非220V单相插座时,应采用面板上有明示使用电压的产品。
2 需要连接带接地线的日用电器的插座必须带接地孔。
3 采用插拔插头使日用电器工作或停止工作危险性大时,宜采用带开关能切断电源的插座。
4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
5 在装有浴盆、淋浴盆、桑拿浴加热器和泳池、水池以及狭窄的可导电场所,其插座及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的有关规定。
6 在住宅和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