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T 13337.1-2011 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1 范围
1 范围
GB/T 13337的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技术条件,包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试验等。
本部分适用于开关操作、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电信装置、计算机、紧急事故照明以及各种直流电源用蓄电池及蓄电池组。
本部分不适用于固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和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41 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
GB/T 13337.2 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 第2部分:规格及尺寸
IEC 60896-11:2002 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 第11部分:一般要求和测试方法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GB/T 2900.41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e——在基准温度(25℃)条件时的蓄电池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t——蓄电池实测容量,是放电电流I与放电时间t的乘积,单位为安时(Ah);
C0.5——0.5小时率额定容量,数值为0.35C10,单位为安时(Ah);
C1——1小时率额定容量,数值为0.45C10,单位为安时(Ah);
C1010小时率额定容量,单位为安时(Ah);
I0.5——0.5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为7I10,单位为安培(A);
I1——1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为4.5I10,单位为安培(A);
I10——10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为C10/10,单位为安培(A);
R——荷电保持能力;
Ua——恒压充电时单体蓄电池的充电电压,数值为2.25~2.40,单位为伏特(v);
Uf——涓流充电时单体蓄电池的充电电压,数值为2.15~2.25,单位为伏特(V)。
4 技术要求
4.2 蓄电池尺寸
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T 13337.2规定。
4.3 蓄电池极性
蓄电池极性应符合制造商产品图样。
4.4 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得有裂纹及污迹。
4.5 气密性
按第6.2规定的方法试验,蓄电池除防酸帽外,其他各处均要保持良好的气密性,并能承受4 kPa的正压或负压。
4.6 容量
蓄电池按第6.3规定的方法试验:
——10小时率容量在第一次循环不低于0.95C10,在第三次循环或之前达到C10;
——1小时率应达到0.45C10
——0.5小时率应达到0.35C10
4.7 大电流耐受能力
蓄电池按第6.4规定的方法试验,端子、极柱及汇流排不得熔化或熔断;槽、盖不得熔化或变形。
4.8 短路电流及内阻水平
蓄电池按第6.5试验,其短路电流值和内阻值符合制造商提供数值。
4.9 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第6.6规定的方法试验,静置90d后其荷电保持能力R值不得低于80%。
4.10 防酸雾性能
蓄电池按第6.7规定的方法试验,不得有酸雾逸出。
4.11 安全性能
蓄电池按第6.8规定的方法试验,不得引起蓄电池本体爆炸。
4.12 耐涓流充电能力和电解液储存
蓄电池按第6.9规定的方法试验,蓄电池以(Uf±0.01)V的恒电压进行充电,6个月后其10小时率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同时在6个月的试验期间,蓄电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体蓄电池的电解液密度偏差不应超出所有参与试验的蓄电池电解液密度平均值的±0.025 g/cm3;
b) 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偏差不应超出参与试验的蓄电池电压平均值的±0.1 V的范围;
c) 电解液损耗不得超过最高液位与最低液位之间的电解液储量的50%。
4.14 抗机械破损能力
按第6.11规定的方法试验,蓄电池不应有破损及漏液。
5 试验条
6 试验方法
6.2 气密性能试验
将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旋紧液孔塞,向装防酸帽的孔内充气或抽气,当蓄电池内外压差至4 kPa时,压力计指针应稳定(3~5)s。
6.4 大电流耐受能力试验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待电解液温度为(25±2)℃时,按表2规定的电流与时间,任选其一,连续放电,然后目测检查极柱及外观。
表2

6.7 防酸雾性能试验
蓄电池按第6.3规定试验后,经完全充电后,旋紧液孔塞和防酸帽,继续以I10电流进行过充电,待电解液强烈析出气体时,用经蓄电池用水润湿的pH试纸悬于离防酸帽5 mm处,历时2 h,以试纸不显酸性为合格。
6.8 安全试验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放入到防爆箱内,作好安全防护,旋紧液孔塞和防酸帽,继续以0.5I10电流进行过充电,待电解液内产生气体并稳定时,用24V直流电源,使绕在防酸帽外侧的1A保险丝熔断产生火花,重复试验两次,以蓄电池本体不爆炸为合格。
6.11 抗机械破损能力试验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20~30)℃的环境中按以下规定的高度,向坚固、平滑的水泥地面上以正立状态自由跌落两次,检查并记录蓄电池是否有破损及泄漏,具体要求如下:
——小于或等于50kg的蓄电池跌落高度为100 mm;
——大于50 kg且小于或等于100 kg的蓄电池跌落高度为50 mm;
——大于100 kg的蓄电池跌落高度为25 mm。
7 检验规则
7.2 型式检验项目与全项试验程序
蓄电池型式检验项目与全项试验程序见表3。
表3

7.3 出厂检验和周期检验项目、样品数量与检验周期
蓄电池出厂检验和周期检验项目、样品数量与检验周期见表4。
表4

表4(续)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4 贮存
产品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存放在(10~35)℃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内;
b) 应不受阳光直射,距离热源(暖气等)不得小于2 m;
c) 应避免与任何有毒气体、有机溶剂接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