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进行规划修改: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的规划指标和布局变化的。
(二)因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改变引起的规划指标和布局变化的。
(三)因国家、省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调整,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的民生工程、生态建设、风景旅游等项目,其实际用地布局或规模需要变化的。
(五)国家政策调整或实施新的战略性、区域性规划涉及规划指标和布局变化的。
(六)因抢险、避灾、生态、扶贫安置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