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17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6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70-2006,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其中,第2.1.3、2.3.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0 -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前言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0-92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共分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汽轮发电机和调相机;电动机;工程交接验收。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内部就初稿内容进行过多次网上交流,并以各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经反复修改,通过审查定稿。
与原规范相比较,本规范作了如下修订:
1.增加了发电机励磁用绕组(P棒)的检查及无刷励磁系统的电气连接;
2.对水内冷电机冷却水质标准做了修改;
3.对电机抽转子检查、工程交接验收等方面作了修订。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3号,电话:010-6342428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
参编单位: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安徽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江苏电力建设一公司
上海电力建设一公司
上海电力建设二公司
主要起草人: 陈发宇李培源魏国柱温玉峰王 强
张均圻郭 建
1 总则
1.0.1为保证旋转电机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旋转电机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旋转电机中的汽轮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水轮发电机的施工及验收。
1.0.3 旋转电机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4 设备在安装前的保管要求,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内。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1.0.5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做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4 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重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旋转电机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旋转电机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结束屋顶、楼板工作,不得有渗漏现象;
2)混凝土基础应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
3)现场模板、杂物清理完毕;
4)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预埋件牢固。
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下列工作:
1)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二次灌浆强度达到要求;
2)通风小室的全部建筑工程。
1.0.9 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装设旋转电机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1.0.10 旋转电机的机械部分的安装及试运行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专业规程的规定。
1.0.11旋转电机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2 对引起机组的施工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但在签订设备进口合同时应注意,验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2 汽轮发电机和调相机
3 电动机
4 工程交接验收
4.0.1 发电机和调相机的启动运行,从电机开始转动至并入系统应保持铭牌出力,连续运行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
氢气直接冷却的电机在充空气状态下不得加励磁运行。氢气间接冷却的电机在充空气状态下运行时,其功率的大小和定子、转子的温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 7064的有关规定。
4.0.2电机试运行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工程全部结束,现场清扫整理完毕;
2电机本体安装检查结束,启动前应进行的试验项目已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试验合格;
3 冷却、调速、润滑、水、氢、密封油等附属系统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水质、油质或氢气质量符合要求,分部试运行情况良好;
4 发电机出口母线应设有防止漏水、油、金属及其他物体掉落等设施;
5 电机的保护、控制、测量、信号、励磁等回路的调试完毕,动作正常;
6 测定电机定子绕组、转子绕组及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有绝缘的轴承座的绝缘板、轴承座及台板的接触面应清洁干燥,使用10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7 电刷与换向器或集电环的接触应良好;
8 盘动电机转子时应转动灵活,无碰卡现象;
9电机引出线应相序正确,固定牢固,连接紧密;
10 电机外壳油漆应完整,接地良好;
11 照明、通讯、消防装置应齐全。
4.0.3电动机宜在空载情况下做第一次启动,空载运行时间宜为2h,并记录电机的空载电流。
4.0.4电机试运行中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机的旋转方向符合要求,无异声;
2 换向器、集电环及电刷的工作情况正常;
3 检查电机各部温度,不应超过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4 滑动轴承温度不应超过80℃,滚动轴承温度不应超过95℃;
5电机振动的双倍振幅值不应大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申棚振动的双倍振幅值

4.0.5 氢冷电机在额定氢压下的漏氢量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漏氢试验时应按下式计算漏氢量:
(4.0.5)
式中△V——在规定状态Po=1.01×105Pa(一个标准大气压),to=20℃下的漏氢量(m3/d);
V——发电机充氢容积(m3);
H——漏氢试验持续时间(h);
P1、P2——试验开始及结束时发电机氢气压力(kPa);
B1、B2——试验开始及结束时发电机周围环境的大气压力(kPa);
t1、t2——试验开始及结束时发电机氢气温度(℃)。
4.0.6 交流电动机的带负荷启动次数,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当产品技术条件无规定时,可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冷态时,可启动2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得小于5min;
2 在热态时,可启动1次。当在处理事故以及电动机启动时间不超过2~3s时,可再启动1次。
4.0.7 电机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和竣工图资料;
2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检查及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使用图纸等技术文件;
3安装验收技术记录、签证和电机抽转子检查及干燥记录等;
4 调整试验记录及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