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T 51217-2017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在通信传输线路建设中减少重复建设,提高通信传输线路的利用率,进一步推进通信传输线路的共建共享工作,统一、规范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规划、设计、验收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1.0.3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应统一规划,有序建设。
1.0.4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不应影响现有网络设施安全和稳定运行。
1.0.5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的经济性能应当优于分别建设的经济性能,达到节约资源及建设成本的目的。
1.0.6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的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节能、消防和抗震等有关要求,共建传输线路设计应满足各方商定的设计方案。
1.0.7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应有明确的主建方。主建方负责统一需求分析及方案确定,并应负责组织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
1.0.8 通信传输线路与电力、广电等其他行业的线路共建共享,应满足电力行业、广电行业的技术要求。
1.0.9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杆距 pole distance
架空线路两相邻杆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2.0.2 吊线 suspension wire
通过电杆或其他支撑物,架设用于拖挂或捆绑架空光(电)缆的高强度线(多为镀锌钢绞线)。
2.0.3 拉线 anchor wire
平稀线条张力、加强线路稳定性的装置。
2.0.4 安全系数 safety coefficient
材料强度极限值与容许应力的比值。
2.0.5 管道 duct
由多(单)孔管、人孔或手孔所构成的用于敷设光、电缆的地下建筑物。
2.0.6 共建 joint construction
由多方共同参与新建传输线路的行为。
2.0.7 共享 sharing
由多方共同使用传输线路的行为。
2.0.8 主建方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or
组织实施传输线路共建的单位。
2.0.9 参建方 construction participator
参与传输线路共建的单位。
2.0.10 所有方 owner
共享的传输线路中拥有所有权的单位。
2.0.11 共享方 sharing participator
传输线路共享中获得使用权的单位。
2.0.12 维护管理方 maintenance administrator
负责传输线路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单位。
3 规 划
3.0.1 共建共享传输线路路由的选择应符合通信网络规划,并应结合水文、气象、地理、地形、地质、交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名胜古迹、电磁环境、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线路建设应考虑保护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3.0.2 传输线路共建共享各方应在各自提出的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协商,形成并确认共建共享规划方案,并应保证共建共享的传输线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共建共享各方的需求。
3.0.3 传输线路共建应满足共建各方不低于3年的通信建设发展规划的基本需求,已有传输线路的改建或扩建宜满足共享各方不低于3年的通信建设发展规划的基本需求。
3.0.4 传输线路的共建共享规划应充分考虑各方的网络安全、业务发展容量和维护等级因素。
3.0.5 通信管道共建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根据各方发展需求,进行总体规划和建设;管道共建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宜与相关的市政建设同步进行。
3.0.6 通信管道共建应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管道共建各参建方应明确管道段落的起讫点、建设路由、管孔数、管孔规格、段长、人(手)孔设置、材料和工期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