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1199-2016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99-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6、2.0.10、3.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25日
前言
前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机房环境和安全,配电、换流设备安装及线缆布放,交流供电系统,直流供电系统,蓄电池,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和工程验收。
本规范用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甲56号,邮政编码:100079)。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冯璞 齐玉亮 詹书林 李建锋 李杰
王伟
主要审查人:叶荣 杨万东 王召民 王殿魁 方恒武
叶向阳 吉欣春 庄珍花 李志国 张磊
徐连坤
1 总则
1.0.1为保证通信电源设备安装的工程质量,满足验收要求,确保通信电源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
1.0.3在通信电源设备安装施工、质量检查、竣工验收中应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
1.0.4在通信电源设备施工中所涉及的设备材料规格、型号等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1.0.5在通信电源设备施工中,不得安装有损坏、变形、受潮、发霉的设备,不得安装没有检验合格证的设备。
1.0.6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电源设备必须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1.0.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中的防雷与接地系统部分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GB51120的有关规定。
1.0.8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机房环境和安全
2.0.1施工前经检查,机房建筑、装修已完工并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屋顶不得漏水,屋内墙体和地面不得渗水。2.0.2机房地面应平整,水平误差每米不应大于2mm。地槽、预留孔洞、预埋钢管、螺栓等位置、规格应符合设备安装要求。地槽盖板应严密、坚固,地槽内不得有渗水。
2.0.3机房的通风、取暖、空调等设施应完好。室内温度、湿度应符合设备运行要求。
2.0.4市电应引入机房,照明系统应能正常使用。
2.0.5发电机室设置和设备安装,以及采取的隔音和减震措施,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2.0.6电力室、电池室、发电机室等建筑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邮电建筑防火设计规范》YD5002的有关规定。
2.0.7机房内应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在经常发生水灾地区的通信局(站),电源设备应设置在当地警戒水位线以上的机房内或采取其他防水灾措施。
2.0.9机房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非延燃材料,洞孔的封堵和地槽盖板应由非延燃材料制作。
2.0.10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 配电、换流设备安装及线缆布放
4 交流供电系统
5 直流供电系统
6 蓄电池
7 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7.0.1动力环境监控系统主设备及外围设备的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7.0.2监控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7.0.3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测试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1前端采集设备的数据采集、数据存储、输出报表、数据交换、数据处理等的量值和精度;
2系统软件结构及功能;
3系统报警、控制功能;
4安全管理功能。
7.0.4监控系统的任何故障不得影响被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监控系统的局部故障不得影响监控系统其他部分的正常工作。
7.0.5监控系统遥信、遥测、遥控所完成的功能和数据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
7.0.6应对技术要求所规定的所有遥控、遥测、遥信内容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7.0.7系统应对同时多点遥测内容进行抽测,测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7.0.8系统应进行多点告警信号测试,测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7.0.9当采用专线通信时,从故障点到维护中心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系统对人工指令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7.0.10当系统有备用通信路由选择时,应根据命令正常倒换。
7.0.11通信系统应检测通信误差,并应有保证系统通信可靠性、安全性的补救措施及安全措施。
7.0.12监控系统的加入不应改变被监控设备原有的监控功能,并应以自身监控功能为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