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T 51268-2017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构建健康舒适的光环境,规范绿色照明的检测与评价,推进绿色照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室外作业场地、城市道路、城市夜景等室内外绿色照明的检测与评价。
1.0.3 绿色照明的检测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舒适,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 照明质量 lighting quality
人所处空间的光环境质量,包括相关标准规定的照度(亮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眩光指数、采光系数等指标。
2.0.3 频闪比(PF) percent flicker
在一个波动周期内,光源光通输出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与光通输出最大值及最小值的和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2.0.4 显色性 colour rendering
与参考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
2.0.5 一般显色指数(Ra)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
2.0.6 特殊显色指数(R9) speci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R9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9种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
2.0.7 色容差(SDCM) chromaticity tolerances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
2.0.8 阈值增量(TI)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增加的百分比。
2.0.9 照明节电率 energy-saving rate of lighting system
通过优化设计及合理运行使得照明耗电量实际值与基准值相比降低的百分比。
2.0.10 颜色透射指数
transmitting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太阳辐射透过玻璃后的一般显色指数。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照明的检测及评价应以单体建(构)筑物、建筑群或单个区域作为测评对象。对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测评对象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测及评价。
3.0.2 绿色照明的检测及评价应在项目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3个月后进行。并宜与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相衔接。
3.0.3 绿色照明评价时,定量评价的指标应由检测机构根据本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照明检测,并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 照明检测
5 照明评价
6 居住建筑
7 公共建筑
8 工业建筑
9 室外作业场地
10 城市道路
11 城市夜景
附录A 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
A.0.1 居住建筑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1执行。
表A.0.1 居住建筑绿色照明评分表
续表A.0.1
A.0.2 公共建筑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2执行。
表A.0.2 公共建筑绿色照明评分表
续表A.0.2
续表A.0.2
续表A.0.2
A.0.3 工业建筑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3执行。
表A.0.3 工业建筑绿色照明评分表
续表A.0.3
续表A.0.3
A.0.4 室外作业场地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4执行。
表A.0.4 室外作业场地绿色照明评分表
续表A.0.4
A.0.5 城市道路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5执行。
表A.0.5 城市道路绿色照明评分表
续表A.0.5
续表A.0.5
A.0.6 城市夜景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6执行。
表A.0.6 城市夜景绿色照明评分表
续表A.0.6
A.0.7 绿色照明评价得分及等级划分表宜按表A.0.7执行。
表A.0.7 绿色照明评价得分及等级表
注:1 评分项总分和总得分分别为实际参评项目的总分和总得分,见表A.0.1~表A.0.6;
2 评分项(最终)得分为评分项总得分除以评分项总分再乘以100的计算结果;
3 总得分Q=∑ωiQi十Q6。
附录B 照明节电率的计算
B.0.1 绿色照明节电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ζ1——节电率(%);
W0——年照明耗电量基准值[kW·h/(m2·a)],按本标准第B.0.2条的方法确定;
We——年实际照明耗电量[kW·h/(m2·a)],按本标准表B.0.2-1~表B.0.2-9确定统计时间。
B.0.2 照明耗电量基准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耗电量基准值的汁算区域应与照明耗电量测量的区域一致;
2 照明耗电量基准值的汁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建筑、图书馆建筑、商店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建筑、旅馆建筑、金融建筑、交通建筑及工业建筑照明耗电量基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0——年照明耗电量基准值[kW·h/(m2·a)],按房间或场所逐个计算并求和:
WG——该类型场所年照明耗电量基准值[kW·h/(m2·a)],按本标准表B.0.2-1~表B.0.2-9确定;
LO——陔房间使用率,刚于会议室、旅馆客房、多功能厅、医院病房,其他功能房间或场所按1取值:
γ—— 该房间或场所面积与总计算区域面积之比。
表B.0.2-1 办公建筑照明耗电量基准值计算参数

表B.0.2-2 图书馆建筑照明耗电量基准值计算参数

表B.0.2-3 教育建筑照明耗电量基准值计算参数

表B.0.2-4 医疗建筑照明耗电量基准值计算参数

表B.0.2-5 旅馆建筑照明耗电量基准值计算参数

表B.0.2-6 商店建筑照明耗电量基准值计算参数

表B.0.2-7 交通建筑照明耗电量基准值计算参数

表B.0.2-8 金融建筑照明耗电量基准值计算参数

表B.0.2-9 工业建筑照明耗电量基准值计算参数

续表B.0.2-9
2)道路照明耗电量基准值应按下式进行汁算:

式中:W0——照明耗电量基准值[kW·h/(m2·a)],按道路类型逐个计算并求和;
WG——该类型道路照明耗电量基准值[kW·h/(m2·a)],按本标准表B.0.2-10确定;
γ——该道路面积与总计算区域面积之比。
表B.0.2-10 工业建筑照明耗电量基准值计算参数

注:实际照明时数与表中给定照明汁算时数不一致时,按比例进行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