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前言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15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30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拿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集保(福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路明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张颖琮 刘凯 刘激扬 李小白 张磊 严洪 朱鸣 王金元 吕立 陈琪 汪猛 陈众励 蔡钧 钟桂生 牟宏伟 李强 汤鲁文 周志平 江清 姚增硕
主要审查人:陈南 倪照鹏 赵克伟 郭树林 黄德祥 王东林 李炳华 李忠 陈汉民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
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
2.0.2 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0.3 A型消防应急灯具 A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
2.0.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的灯具。
2.0.5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残疾人通道的灯具。
2.0.6 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2.0.7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A type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36V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2.0.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由蓄电池储能,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电源装置。
2.0.9 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A type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36V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0.10 应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装置。
2.0.11 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分别控制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 系统设计
4 施 工
5 系统调试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6.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2 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表6.0.2所列的检测和验收对象、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规定和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表6.0.2 系统工程技术检测、验收对象,项目及检测、验收数量


注:1 表6.0.2中的抽检数量均为最低要求;
2 每一项功能检验次数均为1次;
3 带有“☆”标的项目内容为可选项,系统设置不涉及此项目时,检测、验收不包括此项目。
6.0.3 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按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部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6.0.4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
4)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5)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锁控制功能;
6)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
7)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标准第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2)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3 其余项目应为C类项目。
6.0.5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加上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的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6.0.6 本节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7 系统运行维护
7.0.1 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5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7.0.2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标准第7.0.1条规定的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7.0.3 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7.0.4 系统应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7.0.5 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 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3 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组)。
表7.0.5 系统月检、季检对象、项目及数量
|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目 | 检查数量 |
| 1 | 集中控制型系统 | 手动应急启动功能 |
应保证每月、季对系统进行一次手动应急启动功能检查 |
| 火灾状态下自动应急启动功能 | 应保证每年对每一个防火分区至少进行一次火灾状态下自动应急启动功能检查 |
||
| 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应保证每月对每一台灯具进行一次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检查 |
||
| 2 |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 手动应急启动功能 | 应保证每月、季对系统进行一次手动应急启动功能检查 |
| 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应保证每月对每一台灯具进行一次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检查 |
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表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B.0.1 监理工程师应按表B.0.1的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表格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对不合格的项目,应做出说明。
表B.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C.0.1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表C.0.1的规定逐项填写检查记录;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对不符合检查内容要求的项目,应做出不合格说明。
表C.0.1中带有“☆”标的项目和检查内容为可选项,当系统的进场检验、安装不涉及此项目或检查内容时,可不填写。














C.0.2 如果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控制器联动控制编程记录
D.0.1 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技术人员应按表D.0.1的规定,逐一对每个系统部件填写设置情况记录,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字母、数字显示时,可以用字母、数字表示现场部件的设置部位信息,在控制器附近的明显部位应设有现场部件具体设置部位对照表。



D.0.2 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技术人员应按表D.0.2的规定,逐一对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填写联动控制编程记录。

D.0.3 表D.0.1、表D.0.2中带有“☆”标的项目为可选项,当系统部件类型或部件不涉及该项内容时,可不填写。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E.0.1 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按表E.0.1-1、表E.0.1-2的规定,对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系统功能进行检查,逐项填写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根据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系统功能的检查情况,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在对应记录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对不符合规定的子项,应对不合格现象做出完整的描述。
表E.0.1-1、表E.0.1-2中检测、验收记录中不合格项的判定结论,是按本标准第6.0.4条规定的项目类别划分准则确定的。
表E.0.1-1、表E.0.1-2中带有“☆”标的项目和子项内容为可选项,当现场部件的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不涉及此项目或子项时,调试、检测、验收记录不包括此项目或子项。












































E.0.2 调试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E.0.3 附录D的记录表格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0.4 具有打印功能的控制器,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过程中打印机的打印记录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0.5 调试过程中若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F.0.1 表F.0.1中带有“☆”标的项目和子项内容为可选项,当不涉及此项目或子项时,检测、验收试记录不包括此项目或子项。
设备数量应为巡查区域设置的系统设备的数量;设备的外观、运行状况正常时,在对应正常记录表格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设备的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描述故障现象,并填写现场处理情况及保修情况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