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JGJ 312-201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1.0.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
2.2 代号
CCU 危症监护病房 critical care unit
CR 计算机X线摄影 computed radiography
CT 计算机化断层显像 computed tomography
DR 数字放射线照相技术 digital radiography
DSA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 digital subtraction angiography
ECT 电休克治疗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ICU 重症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
MRI 磁共振成像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NICU 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
PET 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SPECT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化断层显像 single-photon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
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3 医疗场所分类
3.0.1 医疗场所应根据对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为下列三类:
1 0类: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
2 1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外)接触的医疗场所;
3 2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接触、手术室以及电源中断或故障后将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
3.0.2 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作电源中断或供电电压骤降1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3s时,备用电源应按表3.0.2规定的切换时间投入。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
注:1 (a)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的电气设备及照明;
2 (b)指的是不作为手术室时。
3.0.3 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求恢复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时,自备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应小于3h。
2 其他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宜小于24h。
4 供配电系统
5 低压配电
6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7 线路敷设
8 电气照明
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10.0.1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按医疗建筑等级、管理水平、发展规划等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医院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
2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预留智能化系统集成接口;
3 应预留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口。
10.0.2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包含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及呼叫信号系统等。
10.0.3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对智能化各系统的统一监视及管理。
10.0.4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计,应遵循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则,并应满足各系统的联动要求。
10.0.5 医疗建筑的集成系统应基于开放结构,且符合标准的通信协议和接口要求,并应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10.0.6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数据记录、存储和分析处理能力;
2 应提供中文操作及图形化界面;
3 软件宜能由用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扩充。
11 信息设施系统
11.0.1 医疗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应包括电话交换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医疗专用信息系统(HIS)、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子母钟系统等。
11.0.2 当医疗建筑设置电话交换系统时,电话交换总机应具有呼叫保留、呼叫转移、热线电话及无线通信接口等专用功能,并应具有模拟中继、数字中继接口。
11.0.3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网络设备应设置在专用的设备间内,并应满足设备工作环境要求;
2 医疗建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内网和外网,并宜分别设置交换机和服务器;
3 三级医院核心交换机应采用1+1冗余设置,二级及以下医院核心交换机宜采用1+1冗余设置。
11.0.4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综合布线系统,数据传输主干应采用光纤,水平线宜采用六类及以上的4对对绞电缆;手术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传输信息量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光纤到桌面的布线形式;
2 对于一级医院的综合布线系统,数据传输主干宜采用光纤,水平线可采用六类及以上的4对对绞电缆;
3 病房内的信息点宜按床位设置在多功能医用线槽上;
4 信息点的设置应满足使用要求;
5 电信间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
11.0.5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医疗专用信息系统,一级及以下医院宜设置医疗专用信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专用信息系统宜由医疗建筑管理系统(HMS)、临床信息系统(CIS)等组成;
2 医疗专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包括系统的运行保障和信息安全的建设;
3 医疗专用信息系统应设置操作权限并分类管理医疗建筑的管理信息和临床医疗信息,并应分级管理各科室的临床信息;
4 医疗专用信息系统应支持模块化方式;
5 医疗专用信息系统前端输入识别方式,宜采用一卡通;
6 宜建立医疗建筑信息管理系统(HIMS)。
11.0.6 二级及以上医院可根据远程医疗的需要设置卫星通信等系统,并宜预留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基础及相关条件。
11.0.7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涉外病房、三级医院宜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置有线电视系统的,宜预留自办节目的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室、示教室、医疗康复中心等教学场所宜设置有线电视插座;
2 候诊室、输液室、休息室、活动室等公共场所宜设置有线电视插座;
3 除精神病房外,每间病房应设置一个或以上有线电视插座,多人病房,宜设有电视伴音输出装置;
4 带套间的单人病房的有线电视系统,宜具有视频点播功能。
11.0.8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广播宜与应急广播合用扬声器,平时用于业务及背景音乐广播的应具备强制切换到应急广播的功能;
2 公共广播宜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设置音量调节装置;
3 有独立音源及扬声器的场所宜留有应急广播接口,并应具备强制切换功能;也可专设应急广播扬声器,且火灾时应切除独立音源广播;
4 公共广播宜按防火分区并结合医疗功能分区,设置广播播出内容。
11.0.9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会议系统、远程医疗系统,有教学要求的医疗建筑应设置手术室视频示教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系统可根据需要配置多媒体投影显示、数字会议、同声传译、会议扩声、视频会议、中央控制、场景控制、数码会议桌牌、电子会标、音像资料存档查询等;
2 远程医疗系统应具备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务、在线检查和远程交互功能;
3 手术室视频示教系统应能实现手术过程的实况观摩,并应具有双向音/视频传输、场景切换、影像录制、后期处理等功能;
4 手术室无影灯应内置摄像机或设置全景摄像机,也可配置全方位高清摄像机,并应预留1个~2个视频输入接口;
5 示教室内应设置大屏幕显示、音/视频切换控制、编辑存储等装置,并宜设置专用控制设备间。
11.0.10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的入口处,宜设置信息发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可采用屏幕显示装置或触摸查询装置;
2 系统应支持主流媒体格式,实现对终端的独立管理、同步播放。
11.0.11 三级医院宜设置子母钟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母钟系统源信号宜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装置;
2 子母钟系统母钟宜设置在一层值班室,门诊部、急诊部、医技部、手术部、住院部等处宜设置子钟。
11.0.12 在移动信号较弱的场所,应设置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覆盖手机信号全频段;
2 应设置在不干扰诊疗设备正常工作的公共场所。
12 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13 公共安全系统
13.0.1 医疗建筑宜设置公共安全系统。
13.0.2 医疗建筑公共安全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
13.0.3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宜在下列场所设置监控摄像机:
1 医疗建筑室外园区公共活动场所及园区出入口;
2 建筑各出入口、走道、电梯厅及轿厢等公共场所;
3 发药处、抢救室、病案室、血库、重要及贵重药品库、放射污染区、配餐处、财务室、收费处、信息机房等。
13.0.4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并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入侵探测器:
1 病案室、血库、重要及贵重药品库等;
2 放射污染区;
3 封闭区周界;
4 财务室、收费处等。
13.0.5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联动。下列场所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1 护理单元出入口、手术部;
2 配餐、配药处;
3 病案室、血库、重要及贵重药品库;
4 放射污染区、诊疗设备用房;
5 收费、财务处、信息机房等。
13.0.6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并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共用设备主机。
13.0.7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火灾及应急情况时,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强制开启出入口。
13.0.8 三级医院宜设置特需患者及婴儿安全管理系统。
13.0.9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应急响应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