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沽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沽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沽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沽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2.组织体系·······································5
2.1应急指挥机构·································5
2.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6
2.2.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6
2.2.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6
2.2.3县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职责···················7
2.2.4县地质灾害军队行动协调指挥组职责···········7
2.2.5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7
2.3应急工作组··································10
2.3.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10
2.3.2现场抢险组及职责··························10
2.3.3医疗救援组及职责··························11
2.3.4安全保卫组及职责··························11
2.3.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11
2.3.6调查监测组及职责··························11
2.3.7新闻报道组及职责··························12
2.3.8专家咨询组及职责··························12
3.预防和预警机制································12
3.1地质灾害监测、预报··························12
3.2预防预警行动································13
3.3预警支持系统································14
4.应急响应······································14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14
4.1.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14
4.1.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15
4.1.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15
4.1.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15
4.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15
4.2.1速报时限要求······························16
4.2.2速报的内容································16
4.3应急响应····································16
4.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16
4.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17
4.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17
4.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17
4.3.5应急响应结束······························18
5.后期处置······································18
5.1调查评估····································18
5.2善后处置····································18
5.3灾后重建····································18
6.应急保障······································19
6.1应急队伍建设································19
6.2应急资金····································19
6.3应急物资····································19
6.4通信保障····································19
6.5应急技术保障································19
6.6宣传、培训与演练····························20
6.7信息发布····································20
6.8监督检查····································20
7.预案管理与更新································20
7.1预案管理····································20
7.2预案更新····································20
8.责任与奖惩····································21
9.附则··········································21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21
9.2预案解释部门································22
9.3预案的实施··································22
附件:沽源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2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沽源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沽源县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属地管理,协调有序。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公安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市监局、文旅局、电视台、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河北移动公司沽源分公司、河北联通公司沽源分公司、河北电信公司沽源分公司及各乡镇组成。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职责
2.2.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点进行紧急援救;指挥和协调人员迅速参加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信息对外发布;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2.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汇集和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应急专家组职责
分析灾害形成原因与判断灾害灾情的发展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为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2.2.4军队行动协调指挥组职责:
负责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并协调驻军、县武警中队根据县应急指挥部要求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2.5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并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督促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收集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及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监测和预测的相关信息。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审核,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对外发布信息,负责组织旅游景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灾害地恢复重建等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提供应急避险场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易灾地生态环境监测。
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害地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害地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对灾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落实,督促乡镇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协助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害地和通往灾害地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对影响人防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人防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重点乡域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害地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商务局:负责灾害地生活必需品监测,组织协调灾害地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部门开展灾害地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局沽源县分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的次生灾害组织紧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县电视台: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部门合作,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加强对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国网沽源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乡域损毁供电设备的修复,确保灾害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县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因灾破坏的通信设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段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向受威胁群众发放 "防灾避险明白卡" ;紧急情况下,启动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发生灾情、险情第一时间速报,并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群众转移、搜救、安置、救治等抢险救灾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成员由县发改局、公安局、卫健局组成。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3.2现场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沽源县分局、文旅局、各乡镇组成。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3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成员由县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县医疗救援组派出的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组成。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3.4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成员由县武警中队组成。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发生乡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乡镇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气象局、供电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并做好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6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成员由县交通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沽源县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组成。负责对事发地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3.7新闻报道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3.8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作用,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通报,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气象部门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气象服务。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3.2预防预警行动
各乡镇要发布辖区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落实评估成果中的各项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不得批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3.3预警支持系统
县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和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合作,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可视会商系统,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Ⅰ级为可能性很小;Ⅱ级为可能性较小;Ⅲ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Ⅳ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预报级别达到Ⅲ级或Ⅲ级以上时,在县电视台、县人民广播电台、网络等公共媒体当天的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发。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群测群防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应急、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
4.1.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1.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4.2.1速报时限要求
半小时报告: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乡镇要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速报县应急管理局。
3小时报告:对于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乡镇要在接到报告后3小时内速报县应急管理局。
6小时报告:对于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避免3人以上(含)、10人以下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乡镇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12小时报告:对于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避免3人以下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乡镇要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4.2.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4.3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在省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4.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由县政府向省政府请求支援,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并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4.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乡镇,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5应急响应结束
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应急指挥部商定后,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5.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3灾后重建
有关乡镇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害地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建设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等工作,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应急资金
各乡镇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应急物资
各乡镇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通信保障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乡镇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6.5应急技术保障
各乡镇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的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7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新闻发布按本乡镇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6.8监督检查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并印发实施。
各乡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乡镇: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乡域。
地质灾害危险乡镇: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乡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