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晋自然资发〔2024〕22 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晋自然资发〔2024〕22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 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 号,以下简称“193 号文”) 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 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19 号)要求,在国土空间 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 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 红线。严格落实“193 号文”内容,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的用地,均需纳 入各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 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规模,确保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完整、规模适度、布局稳定。
各地要贯彻落实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发展理念,在国土空 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全域土地综合 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城镇有机更新等工 作,实现用地布局优化、土地使用效率提升。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有序实施
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统筹存量用地和增量 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 构、布局和时序,推动规划有序实施。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 量用地使用上,各地应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 35%、 25%的增量空间;在年度增量用地规模使用上,以五年为周期, 至少为后续年份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 80%,其余可以用于年 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 空间。
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分县(市、区)确需局部突 破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指标的,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在设区市范围内实行规模统筹。省自然资源厅 将适时完善规划建设用地额度管理、计划指标配置等机制,确 保全省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规模不突破。
三、科学审慎实施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调整
(一)有序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对符合以下情形允许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的,应 以县级行政单元为基本组织单元,组织制作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成果数据:
1.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及 省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布局变化的,应提供省级及 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因行政区划 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 料。
2.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 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 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 开发边界的,应结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工作及国家 下一步相关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 确对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要求。
4.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 续、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 体要求为:
(1)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提供农转用 审批文件;
(2)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应提供划拨决定书(划拨 土地有关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
(3)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应提供 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 边界的,应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确对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要求。
6.在规划深化实施中,因城镇化发展中建设项目变化(新 增、调整、终止)、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边界边缘形态破碎 等确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控制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地 块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 5%、且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确对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 需求。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涉及调入新增用地的,应等量 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原有的新增潜力空间,确保城镇开发边界 扩展倍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 要求。规划期内已依法依规批准、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 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允许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二)严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审查报批
落实地方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城镇开发 边界布局优化工作。在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条件的前提 下,有优化需求的,各地应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逐级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并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市本 级及市辖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局部优化后的城镇开发边界经 自然资源部数据库质检合格,更新全省国土空间“一张图”后 实施。
(三)允许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
在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条件的前提下,属于本通知 第三条第(一)项第 6 类情形的,各地可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 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修改中,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 优化方案,随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方 案一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报批。
四、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各地要充分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 局,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 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 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或兼容城镇居住功能的用地。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规划建设用地,应落实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结合城乡 融合、乡村振兴、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并规范下列建设用地在城 镇开发边界外布局:
(一)乡村建设用地以及一二三产融合用地;
(二)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 地;
(三)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建设用地:
1.外事、宗教、监教、殡葬、安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 和其他特殊用地等;
2.符合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风景名胜与特殊 用地;
3.符合省级及以上旅游规划的相关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用 地;
4.其他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 量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1)道路、交通场站、停车场等 交通运输用地;(2)供水、排水、供电、加油加气加氢站、充 换电站、供燃气、供热、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 水工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3)依托资源的零星工矿用 地、新能源设施等产业用地;(4)其他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工 业用地、符合国家产能环保要求的洗选煤厂、储煤厂等;(5) 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防灾减灾救灾、战略储备等必要民生基础设 施项目。
对于采煤沉陷区以及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极高风险区不适 宜建设区可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规划新 增城镇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 10%,需相应核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确保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除单独选址项目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
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经审查认定后,按要求及时向 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经部检验合格后,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 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 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 督、评估、考核、执法、督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规划实施 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 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调整。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申请专项经费,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和五年评估,对城镇开发边界等重 - 8 - 要空间控制线管控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将其评估结论作为规划 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 整完善。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要求, 依据本通知统筹做好辖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安排,严禁弄虚作假 违反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将结合国土空间规 划实施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依法依规开展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规 范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及时 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
后续国家政策文件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