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试行)
【海南省】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试行)
属本目录的用地、用海、用岛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等的前提下,可在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外进行开发建设。本目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一、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一)交通项目。
民航机场、港口、铁路、公路、航道、轨道交通(含地铁站场)、桥梁、隧道、枢纽站场等。
(二)电力、能源项目。
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站)、燃气、能源输送管网及储备库、充电设施等。
(三)水利项目。
水库、堤防、灌渠、水闸、排涝工程、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等。
(四)通信项目。
电信光缆、通讯基站、塔台、雷达站、导航站、无线电台站等。
(五)市政项目。
取水口、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其他污染治理基础设施、混凝土搅拌站、殡仪馆、公墓、传染病医院、屠宰厂、加油加气站、气象站、地震观测站(台、点)、水文站、环境监测站等。
(六)矿山及仓储等项目。
矿(砂)场及其配套设施、选矿厂、矿产资源加工厂、粮食储备库、炸药库、建材仓储等。
(七)特殊用地项目。
军事设施及军民融合项目、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合法的宗教设施、法定自然保护地内的保护设施等。
(八)旅游配套设施。
旅游集散中心(不含住宿功能)、旅游驿站(需符合全省旅游公路及驿站布点规划)、旅游厕所、宣教设施、旅游标识牌、生态停车场、旅游栈道、房车自驾车营地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为开展旅游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
(九)乡村振兴项目。
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初加工、深加工以及配建的实验、检验设施等配套项目。
(十)经依法批准的用海、用岛项目。
(十一)经论证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及海岸带200米范围外的已依法出让土地项目
(一)已依法出让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在已有工业项目基础上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续建或扩建的。
(二)已依法出让的用地性质为非工业用地,拟建设项目为非商品住宅的产业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