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利用司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审核的函(自然资利用函〔2024〕88号)
自然资源部利用司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审核的函
自然资利用函〔202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按照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自然资源部开展了 2023年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发现,各地节约集约用地审核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少数地区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及土地使用标准不够规范情况。为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审批效率,函告如下事项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此次抽查用地预审项目及单独选址农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2623个,其中1556个项目扣分涉及节约集约相关问题,占59.3%,常见问题如下:
(一)突破供地政策。突破《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修建赛马场(第17条)。突破《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建设超过宽度标准的城市主干道(第2条),占用耕地建设主题公园(第7条)等。
(二)批准非本 项目用地。项目用地包含预留远期用地、项目管理范围、施工范围、绿化用地等无建设内容用地。某电站项目申请运动场、广场、绿地等用地。如,某机场项目包含远期拟建设的平行滑行道等功能分区用地。(三)未说明原有用地情况。改建和扩建项目审查报告中未说明项目总体和各功能分区包含项目原有建设用地在内总面积,只按照本期建设新申请用地说明符合指标情况如,某铁路项目引入原有车站并扩建,仅说明新建部分符合指标情况,未就扩建后该站总面积符合指标情况进行审核。
(四)未明确审核意见。审查报告中对项目总体及各功能分区说明了符合标准情况,但未说明项目用地是否节约集约审核的结论。无标准项目未对照“八个是否”明确说明审核结论。部分地方仅有技术支撑单位意见,或以规划审查意见替代节约集约用地审核意见,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如,某地报告仅说明开展了节地评价,未说明该部门对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审核意见。
(五)审核不规范。项目审查报告中节约集约部分只有符合指标规定的结论性意见,未体现总用地面积、未对照标准说明具体建设内容、各功能分区符合标准情况及用地规模合理性。缺少标准引用情况或引用错误。计算参数描述不清晰,如公路项目的等级、地形、长度、车道描述不全面,或未说明项目建设互通类型。
二、规范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审核
针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节约集约用地审核责任,加强节地案例库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提高审批效率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1009号)节约集约用地审核相关要求规范和改进审核工作。
(一)鼓励制定地方标准。对于尚未颁布国家、行业土地使用标准和有关建设规范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需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土地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发展规划等,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等前提下,组织研究制定、执行本省域内适用的标准,并报利用司备案。
(二)加快项目案例库建设。要结合地方实际,及时更新项目案例库,梳理近年已报批各类项目情况,细化分类和数据统计,测算用地规模均值,确定新上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先进水平的尺度。
(三)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用地审核中严格对照目录审核项目符合情况,并在报告中说明。城市主干道路等涉及城市规模的,要符合国务院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城区范围确定规程》(TD/T1064-2021)等相关规定。
(四)认真核定项目当期建设内容用地。分期建设的项目,要根据有关部门明确的建设进度和当期建设内容,确定当期用地规模,不得夹带远期预留用地、无建内容用地、非项目用地。
(五)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审核,明确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指标对应参数、符合指标情况及结论性意见:不得以建设单位材料、支撑单位意见或规划审查意见替代(六)做好用地标准和节地评价工作衔接,统筹协调好节地评价、专章编制。对无标准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与案例库内同类型项目比较、专章论证等能够明确项目符合“八个是否”审核意见的,可不开展节地评价。认为专章不足以判断“八个是否”的,专章不得通过审查。对超标准项目,专章应包括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原因、申请用地依据等内容的评价,以及专家评审论证等内容。专家评审论证不通过的,专章不得通过审查。
自然资源部开发利用司
2024年7月8日

